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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女性争取继承权:手段泼辣,代价沉重,结果如何?

 时拾史事 2021-03-24

穷人有穷人的烦恼,富人有富人的困扰。明宪宗成化元年(1465年)冬,一部精彩程度堪比明代通俗小说的狗血剧在现实世界里鸣锣开演。
故事一开头,陕西人朱成于成化元年农历十月病逝。假设朱成是个穷鬼,“房无一间、地无一垄”,他之逝去如同一滴露珠蒸干,不会激起半点水花,顶多是遗属悲伤、因无力操办后事而发愁。但他是一个富人(依当时的标准),家底厚实。他一走,立即在亲族中激起千层浪。遗孀史氏愁眉不展——子女打响财产争夺大战,如何是好?
朱成和史氏(或为继室)膝下育有一子二女,儿子名为朱忠(有可能是过继子),两个女儿(或为朱成前妻所生)的名字史料无载,本文姑且把两姐妹分别叫作“朱金枝”、“朱玉叶”。父亲去世那一年,姐妹俩均已出嫁。朱金枝和湛英结婚,朱玉叶的丈夫名叫“刘敬”。湛英的家计看起来非常不错。刘敬的家境似乎略逊一筹,人手不如湛家多,但基于古代婚姻“门当户对”的原则,估计也差不到哪里去。
当时,财产分配方案一出,瞬间冰火两重天。朱忠盆满钵满,心满意足;朱金枝、朱玉叶分文未得,当场炸锅!
朱成的遗产为什么作此安排?因为明代律令关于女性继承权的规定较之唐、宋两代发生了很大变化。
唐代《开元令》规定,“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规定未婚的女儿有权继承遗产,份额比儿子减半。如果家庭“户绝”——俗称“断子绝孙”,则女儿不论婚否均可能获得继承权。
宋代在沿用唐代传统的基础上,《宋刑统》还援用《丧葬令》之规定,明确“户绝”家庭的遗产除去丧葬、为亡人做功德的费用,其余财产全部由未婚女儿继承。【原文: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南宋律令更进一步,规定即便家庭有“命继子”即“过继子/养子”充当继承人——“嗣子”,未婚女儿也有权继承,而且继承份额高于嗣子,可分得遗产的四分之三!
那么,已婚女儿呢?或者,家庭并未“户绝”,但父母希望赋予女儿一定的继承权,又该怎么办?宋代律令规定,父母可通过遗嘱授予女儿财产,不管是否“户绝”,女儿的婚姻状况也在所不计。即宋代律令尊重父母对遗产的处分权,允许女性通过遗嘱继承突破法定继承的种种桎梏。这便意味着,宋代女性无论是否结婚,在理论上均可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原文: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可是,到了明代,律令关于女性继承权的条款不进反退。其一方面硬性规定女性仅限在娘家“户绝”的情况才有权继承遗产,另一方面延续元代的做法——剥夺女儿与嗣子分享遗产的资格,只要家有嗣子,即使此人和亡人的血缘关系只有0.000…1%,纵然此人与亡人话不投机半句多、是在后者去世之后才被家族立为嗣子的,也要由其独占继承权。
虽然明代律令取消了某些朝代对女儿继承“户绝”家庭遗产的额度限制,“户绝”家庭的财产不再提取部分充公,可全数由女儿继承,相对于以往一些历史时期实现了局部的进步,但整体而言,明代的女子继承法仍是映射女性地位明显下行的一面镜子。
因此,就律令条文而言,朱金枝、朱玉叶面对上述遗产分配结果,是无话可说的。然而,事实证明,绝不是所有明代女性都逆来顺受、听天由命。女儿发起诉讼、争取继承家族遗产的案例在明代史料中并非凤毛麟角。明代法司在实务操作中也不是一面倒地死守条文。在一定情况下(例如继承人为过继、收养的嗣子),明代女性继承父母遗产的诉求得到了地方衙司的支持。尽管是有限的支持,在泼辣的朱金枝、朱玉叶看来,也值得一拼。
值得注意的是,姐妹俩各打各的算盘,并未结成同盟。二人的丈夫也都不约而同地力挺妻子——那当然啦,妻子争得的财产也属于他们,将直接促进湛家、刘家的财富增长,谁跟钱有仇?
不过,打官司毕竟耗时费力,朱氏姐妹又一次不谋而合——不要直接到衙门递状子,掂量着朱成的温吞水性格,来个“硬拿”!
于是,先是朱金枝、湛英夫妻率领十余名随从,来势汹汹地冲回朱家,盘上一批财物,扬长而去。继而朱玉叶、刘敬也奔回朱家,找到母亲史氏纠缠不休,要求分财产:“姐姐都分得家财,也该分些给我们!”
朱家的家人朱亨(似为管家、亲信仆人之类)看不下去,站出来劝解,大抵讲些为人处世的道理:“……你们的父亲尸骨未寒,母亲连日悲痛,也病病歪歪的,架不住你姐妹俩轮班来闹。这样子给远近亲友看着不成体统!”
朱玉叶、刘敬不依,大概觉得朱亨不配说话,便向朱亨拍桌子,叫骂起来,内容大约是:“你狗眼看人低,欺负我们人少!我姐姐、姐夫人多势众,东西抬走恁多,你们也不敢放一个P!朱忠是朱家的儿子,我还是朱家的女儿嘞,凭什么只有他能继承先考的遗产?再者说,我姐姐都分得,我分不得?”
……
你来我往,如此这般,不免又是一场大吵大闹,电闪雷鸣。
风暴一浪接一浪地拍向史氏,原本就身体欠安的老妇人健康状况每况愈下,缠绵病榻不多时,于成化二年(1466年)正月撒手人寰,紧随三个月前逝世的朱成而去。
朱金枝和湛英的反应速度明显快过朱玉叶、刘敬夫妻,可能住所距离朱家也更近,他们闻风而动,祭出“先礼后兵”的招式:第一步,趁朱忠有事去了通州,夫妻俩择日回娘家吊唁史氏,尽女儿、女婿的孝心;第二步,湛英家的奴仆“福受”等五人于次日飞马赶到,声称接朱金枝、湛英回家,实际上把朱家的又一批财物(包括部分衣物)一并顺走。
朱忠外出未归,朱家讲得起话的唯有朱亨。可是他出面阻拦也于事无补。湛英、朱金枝根本没把他夹在眼皮子里,携带财物溜之大吉。
再是老好人,被逼狠了也要急眼。朱忠回来一看,一口气堵在胸口咽不下去,立马向母舅史家的亲属史信等人求援,找妹夫、妹妹算账。在此阶段,朱忠和湛英双方应该是有了抓扯、斗殴的举动。刘敬没有动手,而是破口大骂。朱忠争不过,只好上衙司状告妹妹、妹夫。
当地衙司判决朱家的财产一分为三,朱忠、朱金枝、朱玉叶各得三分之一。根据这个结果,判断朱忠为过继子的可能性最大。明代支持女儿继承部分家产的判例几乎都是由于父母没有亲生儿子,过继养子为嗣。在这种“准户绝”状况中,一些“女儿”获准继承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家产,个别人拿到了一半。
同时,朱忠、湛英等人因打架、骂仗、擅自转移遗产等问题受到处罚。衙司对湛英、朱忠等五个人处以杖责70,刘敬因骂人挨了一顿申斥。
朱金枝、朱玉叶付出母亲(继母?)气死、丈夫受刑的沉重代价,争得三分之一家产,可惜这来之不易的“成果”却未必稳当。
“准户绝”家庭之女继承遗产的资格根本没有律令条文保障,完全取决于法司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换一个人审理,结局就可能大相径庭。朱氏姐妹一开始没有主动诉诸法司,恐怕也是考虑到裁判者的价值倾向并非自己所能掌控。果不其然,朱忠不服。经历一波三折,案卷上呈大理寺,朱氏姐妹吃到嘴的鸭子貌似又要振翅欲飞了。
大理寺卿王槩驳回了地方判决,认为遗产不应三人均分,对真正的继承人朱忠有失公平,况且朱氏姐妹在父亲孝期撒泼打滚,对史氏病倒、去世负有道义上的责任。特别是朱金枝,不循合法途径,在父母丧期两次强搬娘家的财产,因此不能只杖责其夫湛英,朱金枝本人也应得到一点教训。
本案结果到底如何?王槩未作记载。他曾为不少人洗冤,但骨子里毕竟是一位封建士大夫,维护明代的正统价值观是他的最高追求。我们无法苛求王槩理解、支持女性继承遗产的诉求,也不能幻想明代律令的制定者具备超前思维。只是,假设明朝在取代元朝之后,将相关律令“倒退”回宋朝的水平,朱家的悲剧或许就能避免吧!

参考资料:明代王槩《王恭毅公驳稿》、贺昭艳《明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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