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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在我国的继承与发展

 新用户6239fNQI 2021-03-24

“契约精神”一词最近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最常出现的一句话就是,“我国缺乏契约精神”。对于我国是不是缺乏契约精神,在此我们先不阐述。首先,我们先来搞清楚,什么是“契约精神”。今天的交流不是学术交流,所以,对于许多观点,我谈的都是自己的想法。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契约精神的内涵

对于契约精神,许多人认为这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我个人认为,这种定义有其合理性,但并不全面。契约精神应当是社会化的人在社会生活过程中为了从事社会生活而具有的不可或缺的意识。可以这样说,只要有社会存在,人只要生活在社会当中,就应当具有这样的精神。因此,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我认为,契约精神应当主要体现为在社会化生活中当中的规则意识,以及内含在这种规则意识之下的另外两个意识,一个是权责意识,一个是诚信意识。

首先,我们谈谈规则意识。人从一种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后,要想在这种社会中和谐生活,其必然要具有规则意识。一个人如果自己生活在月球上,他是不需要任何规则的。但是,许多人生活在一起,就需要有规则。规则意识的形成过程也就是人的社会化过程。这个过程,也叫“文化”的过程。我们现在说“文化”,意指人有知识,有学问。但“文化”的本质,指的是用社会化的规则,来影响人改造人的过程,使其适应这个社会,融入这个社会,并美好地生存于这个社会之中。

其次,我们谈谈权责意识。规则的重要内涵,应当是权利与责任。在社会化生活过程中,每个人只要享受一定的权利,就一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与义务。这是永恒的规则。你在社会生活中,要想自己获得安全,你就得先保证别人的安全。要想自己获得自由,就得先保证别人的自由。在婚姻生活中也是,要想获得对方的关爱,自己首先对另一方关爱。许多人在找对象时,希望能够找到死心踏地对自己好的人,要想找到这样的人,自己首先要有对别人死心踏地关爱的意识。许多人在日常生活中,与刚认识的朋友见面后,总是先问别人,这个人为人怎么样呀?很少有人先问自己,我自己为人怎么样?当然,在社会生活当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千变万化。但有两条我认为是不变的,那就是,在社会生活中,“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活着,也要别人活着”。

第三,我们谈谈诚信意识。规则意识与权责意识的基础,都是诚信意识。在社会化生活中,在人与人打交道的过程中,没有诚信意识,社会就会失序,社会就会溃败,社会就不是社会,人就会回归野蛮。

对聪明与诚信的关系问题,许多人感觉不好处理,其实非常简单,“做事要精,做人要诚”。在做事方面,怎么精细都可以,但是在做人方面,一定要诚信,要说的到,做的到。

二、我国传统的契约精神的特征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文明的国度,我们的社会化程度一直是非常高的,不能说我国不具有契约精神。但是我国的契约精神,又具有自己独到的特征。

1、以外部强制力实现规则的约束,规则的形成缺乏内在的主动性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农耕文明当中,经济以自然经济为主。自然经济的特征大家都熟悉,自己纺线、织布,自己种粮、种菜、养猪、养羊。关起门来过日子,甚至老死可以不相往来。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缺乏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我们的社会规则更多地体现于一定地域,一定范围的规则。而为了应对外来的侵略与干扰,我们又要形成国家。国家的维系,与国家规则的形成,不是出于内在的主动,而是出于外部的强制。因此,长时间以来,我国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国家的统治与社会的维系,靠的是强力,而不是自觉。

现在学术界有人提出,我国从秦朝以后,就不再是封建社会了。所谓封建,指的是封邦建国。在国家治理中体现的是权力的分散。而从秦朝以后,我国已不再是这样的社会结构。

2、熟人社会的诚信

关于诚信问题,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讲诚信的国家。但是我们的诚信,是熟人社会的诚信。在熟人当中,我们是高度讲诚信的,因为在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监督与社会压力的存在,使得人不得不讲诚信。因此对于本乡本土的人,我们的诚信程度是非常高的。但是对于生人,由于缺乏监督与制约,人们的诚信意识相比熟人之间就差得很多。

3、过多强调人的社会性,压抑人的自然性

在我国,不但不能说我们的社会化程度不强,而且可以说特别强。社会化规则对人的约束,有时严重压抑了人的自然性或者本性。自古我们就有“克已复礼”的要求,现代社会,我们又在很长时间内强调“斗私批修”,强调“大公无私”。在这样的规则体系下,人性得到压抑,社会关系得到扭曲。在文革期间,连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感情都不能显现出来。所以文革结束后,我们文学界出现了一种潮流,叫反思文学。一部《庐山恋》感动了多少人,其追求的不就是人性的回归吗?改革开放后,我们的思想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社会规则对人性的释放有所加强。但目前,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方面的本来欲望又得到了过度地释放,对于钱财等方面的追求又过于扩张。让人感觉社会处于一种不太正常的状态之中。

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化的人,一定是人的自然性要与社会性有机地平衡起来。在论语当中,孔子也提到,人要“文质彬彬”,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否则,人的发展会缺乏内在的动力,作为个体的人如果发展不好,整个社会的素质与环境又如何能发展起来?

4、潜规则盛行

由于我们高度重视人的社会化,强调社会规则对人的约束与限制。导致我国潜规则盛行。潜规则盛行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社会规则或明规则对人的本性压抑过重,再加上社会规则的形成不是由于人们内在的需求,而是因为外部强力施加所致。拥有特权的人,就会一方面用强制性的规则约束别人,而自己又不愿意用这种规则来限制自己,于是就施用另外一种规则,这就是潜规则。潜规则的运用,最终会使明规则紊乱,社会最终失序。

三、我国契约精神的发展

1、社会主体要平等自由,在此基础上内发出对规则的需求

一个社会的规则要具有持久性,要具有生命力,这样的规则,一定是社会主体内生性的规则。规则的形成不是靠外部的强制,而是出于社会主体内在的要求。而这种内生性规则的形成,要求社会主体具有平等性、互补性和自由性,进而生发出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依存与相互制约。这样的生存状态才会产生出真正具有生命力的社会规则。

要想实现这种社会结构,应当实现充分的社会分工。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社会结构,才产生出稳定而强大的社会规则。

2、促进文明转型,实现全面诚信

我国在契约精神方面,随着我国的文明从以往农耕文明往商工文明的转变。我们的诚信要从以往熟人社会的诚信转向更广泛的社会间的诚信。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组织都要具有广泛的诚信意识。

3、突出人的自然性,强调人的个体的发展

在平衡人的社会性与自然性方面,不要再用强制性的社会规则去压制人的自然性,而是要制订良好的理性的科学的规则,来引导人的自然发展。在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能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4、消除潜规则

社会要稳定与发展,必须要用统一的规则来治理国家,要消除潜规则。潜规则的存在就是腐败。在消除潜规则,就要把社会建立在法律和契约的基础上,要一丝不苟遵守法律明文规定的办事规则或行为准则。社会成员要养成了监督规则的习惯,一旦有人违反规则,要毫不留情地制止,并加以举报。国家应该建立并完善一套有效的权利监督制约机制,让权利的行使过程公开、透明,便于民众和社会监督。同时也要严厉打击潜规则的行为,铲除潜规则的土壤。


四、“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契约精神——国际法治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要广泛地融入国际社会。在此背景下,我们更应当倡导并发扬国际意义的契约精神,要倡导国际法治。具体的路径思考包括:

(一)在自己的主权范围之内,要充分实现法治。之所以提出这个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要想在国际社会倡导国际法治,必须首先要身体力行,让国际社会对倡导者本身要充分尊重并且信服。如果自己在国内都不能很好地实行法治,没有良好的国际形象,而同时又在积极地呼吁国际法治,这样自己的声音会非常微弱,影响力也会非常小。

其次。通过实施国内法治,使自己的国家内部和谐、稳定,并进而强大起来,才能增加自己在推进国际法治方面的实力与影响。在国际关系领域有句名言,“弱国无外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有一句俗语,“人微言轻”。一个主权国家,如果没有强大的实力,国内搞得一团糟,想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这是不可能的。一个在国内不能良好地实施法治的国家,想在国际法治方面发挥积极的推进作用也是不可能的。

(二)实现国际法治,需要世界各国更新处理国际关系的观念,以实现国际间的公平正义为原则,对主权以及主权利益进行适当限制。

国内法治的核心,是实现法律对权力的限制,以有限政府为法治的目标。传统上,在处理国际事务中,各国通行的规则是以各国利益至上。一直以来的观念是,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没有永久的朋友,也没有永久的敌人,只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利益”。以利益为核心处理国际关系,一直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要实现国际法治,需要更新上述观念。在某些时候,符合本国利益的事情,不一定符合国际间的公平正义原则。在上述两个原则发行矛盾时,在国际法治的思维下,应当以公平正义原则为主。坚持公平正义原则,是国际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国际社会脱离丛林法则,实现规则对各国主权以及主权利益限制的重要方式。

在恪守国际间公平正义原则的基础之上,逐渐让渡部分主权,接受国际间具有权威性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上面提到,国际法治之所以在法学界得到质疑,最根本的原因是以国际法为主的国际规则对主权国家没有强制执行力。要解决这一问题,在国际上必须要有一些信仰国际法治、有影响力并且能够主导国际事务的国家,在以国际间公平正义原则至上的思想主导下,共同努力建立一种对国际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机制。

这一点在目前看来,应当是实现国际法治最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最为困难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只能成为一种努力的方向。但是我们要坚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随着文明的进步,国际法治是可以实现的。



(作者:朱崇坤,律师,法学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分会秘书长,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老教授协会战略研究中心理事会副理事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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