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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里的疾病定义,连医生都看不明白?

 治保有方 2021-03-24

摘要本文回顾了「友邦重疾险集体诉讼案」,并介绍了重疾险在中国的发展与规范之路。

关键词友邦集体诉讼,重疾险疾病定义

1 引文

简明哥前不久看到标题中的说法,当即决心写篇文章还原下事情的真相,今天总算是给自己一个交代了。

在《重疾险买50万,因为看病要50万?》一文中,简明哥介绍了重疾险的设计初衷,即在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通过「给付一笔现金」让病人及家属维持生活,同时也让病人能够安心养病。 

于是,如何定义重大疾病赔付条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定义得清楚准确,就可以减少争议,真正起到保障的作用;

定义得过于严苛或者模棱两可,就会引起争议,甚至让人觉得「保险都是骗人的」。

2 重疾险在中国的发展与规范之路

1995年,重疾险进入中国大陆。

1995-2000年,重疾险病种多为10种左右。

2001-2005年,病种不断增加,各公司承保病种不一,疾病释义各异。

2005年12月,网文《在中国千万不要买保险》爆红,作者自称买了友邦的重大疾病保险, 但是该保险的赔付条件极为严苛,真能符合赔付条件就非死不可了,是不可能在活着的时候领到赔偿金的,实际上是「保死不保病」。

2006年

1月20日,梁秀霞等6人以「保险合同中对某些疾病的释义定义违背了基本的医学原则,失去了重疾险的价值和意义,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的、故意的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友邦深圳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费,并对保费利息进行适当补偿。

1月23日,友邦深圳的回函称,“正着手对该事件进行跟进处理并将尽快回复”。

2月8日,友邦深圳再次回函,拒绝了投保人关于撤销合同、全额退保的要求。

2月9日,友邦深圳同意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客户保险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

2月15日,投保人将起诉书提交到深圳当地法院,法院回复将在7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

2月20日,保监会召集各保险公司举行重疾险座谈会,随后出台进一步规范重疾险的五点规定。

2月21日,法院受理立案,原告将有1个月举证时间,估计在1个月至1个半月后,法院能确定开庭时间。

3月3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后称审理程序改变,开庭时间推迟至4月17日。

4月3日,原告撤诉,该案庭外和解,双方协议书保密。但有媒体猜测,友邦很可能全额退保。

2007年

4月3日,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的共同努力下,两份文件得以问世:

①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和高发的25种疾病的表述和相关保险术语进行了统一,并对重疾险的相关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项目)进行了明确规范。

② 《重大疾病保险知识问答》以通俗化的语言,深入浅出地介绍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知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8月1日后,在中国保监会进行产品备案或审批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且承保病种应至少包含:

①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② 急性心肌梗塞;

③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④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⑤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⑥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于是,我国成为继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之后,世界上第四个制定并使用统一重疾险定义的国家。

后来,囊括全部25种疾病几乎成了重疾险的标配,且疾病数量不断增加,轻症责任、重症多次赔、轻症多次赔付、保费豁免、中症责任更是纷至沓来。

时至今日,重疾险不列他个百八十种重大疾病,营销人员都不好意思跟客户吹牛逼。

3 统一定义的重大疾病怎么才25种

好些产品都列出上百种重疾了,只统一定义25种疾病够用吗?

对此,保险营销行业流行的说法是:

恶性肿瘤的理赔占重疾险全部理赔数量的60%以上,加上另外5种必保重疾,则占比会提升到80%左右,而统一定义的25种疾病的理赔会占到全部理赔数量95~98%。

简明哥尚未掌握可靠而详实的理赔数据来支持以上说法,不过下文中的数据或许可以作为佐证。

4 统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发生概率

2013年11月14日,保监会发布了我国第一套《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 (2006-2010)》(以下简称「重疾表」,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诊断标准而确认患重大疾病的概率。

「重疾表」数据显示,男性和女性的重疾发生率自出生以后逐年下降,男性于9岁和12岁时分别下降到6种和25种重疾的发生率最低值,女性则于7岁时下降到6种和25种重疾的发生率最低值,此后,男性和女性的重疾发生率均随年龄的增长而加速上升。

下面这两张图则更为简明和直观(仅节选26~65岁的数据):


显而易见,加入后19种疾病后,25种疾病的发生率仅比前6种疾病的发生率高出了很有限的一部分,这就佐证了前6种疾病极高的理赔占比。

但是会不会有一种不属于这25种疾病的重大疾病,其发生率却比后19种疾病的发生率之和还要高呢?

猜测目前应该是不存在这样的疾病,未来如果出现这样的疾病,它或许应该具备以下几种特性:

① 较高的致死率 (危害大)

② 由新型病毒引发 (前卫,人类对其知之甚少)

③ 毒株变异性强 (难以控制)

传染性极强 (传播速度快)

然而,基于目前的世界医疗水平以及国际卫生合作机制来看,这类疾病多半也是难以持久地传播的,具体原因可参考非典和埃博拉疫情。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前卫如斯,尚不可知的疾病,从精算的角度来看,是难以进行定义和定价的。

5 理赔条件

统一定义的25种疾病的理赔条件大概可分三类:

① 确诊,如恶性肿瘤: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② 达到了约定的疾病程度,如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③ 采用了约定的治疗手段,如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那么问题来了:

问:如果患病了,却没有达到约定的疾病程度能获得理赔吗?

答:不能获得重疾理赔,但是如果该重疾险包含轻症或者中症责任,且疾病的程度符合相关的约定,则可获得相应的理赔。

问: 如果患病后还没来得及采用约定的治疗手段,被保险人就驾鹤西归了,能获得理赔么?

答:无法获得重疾理赔,但是如果该重疾险包含身故责任,则可获得身故理赔,否则就只能通过退保拿到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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