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量罚情节,亦称决定处罚的情节,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处罚违法行为人时,作为决定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情况,包括从轻或者减轻、不予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等。在公法责任中,量罚情节占有重要地位。 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概念 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概念,有关著作认识不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外,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应松年、马怀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从轻是在法定种类或幅度以内给予较低的处罚,减轻则是在应予处罚的种类之下或在法定幅度以下处罚。 ●汪永清著《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最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最少的罚款。 上述观点中,第一、二虽然表述各异,但均认为减轻处罚是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外”(之下,以下);第三则认为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最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最少的罚款。本文赞同第一、二观点。 (二)法条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有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表述,分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种。前者属于“绝对轻罚”,处罚机关没有选择余地;后者属于“相对轻罚”,处罚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不愿甚至不敢使用“减轻处罚”规定。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绝对轻罚”,即只要具备法定情形的,则“应当”而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具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而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已有败诉案例。诚然,执法人员不愿甚至不敢使用“减轻处罚”的主要原因一是害怕被追责,二是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无法操作。《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二、不予处罚 (一)概念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 (二)法条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有关不予处罚的表述,分为不予行政处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种。 1.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上限或者接近于上限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些单行法作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不能超过法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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