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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问答100(七)

 金诉律师事务所 2021-03-26

Q

发包人(承租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建筑物后,以自己的名义跟我签订施工合同,现在拖欠工程款,诉至法院后,发现发包人下落不明或丧失支付能力,且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怎么办?

答:可以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主张其在其实际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Q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是否属于劳务分包?

答:不属于。

Q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答:审判实务中,一般会被认为无效,但是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为有效。

Q

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是否违法?

答: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

Q

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其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答:一般情况下有效。

Q

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怎么办?

答: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当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Q

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机关对此所做的审计报告能否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答: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经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Q

已经经过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确认合格的房屋,如果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问题,房屋出卖人能否据此免责?

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合格文件,不能作为房屋出卖人免除房屋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缺陷责任的当然证据。

Q

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哪个合同文本结算工程价款?

答: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

Q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质检部门就此出具的验收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Q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答:合法有效。

Q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意见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应以哪种鉴定意见确定工程价款?

答: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Q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能否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答: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Q

一审法院就建设工程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有异议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如何认定该鉴定意见?

答:一审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用等委托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在二审质证时未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上述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Q

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答:只有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方可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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