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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注意事项系列专题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金诉律师事务所 2021-03-26

从8月21日开始,我们将推送《佳红说房》系列节目。王佳红律师是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物业注册管理师,北京市物权法学会成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专家成员。 具有10余年房地产专业法律实战经验。曾编著《物权法——以案说法》、《安全置业一百问》,《房不胜防》等著作,多次做客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北京交通广播台,长期担任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等知名媒体的特聘律师。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佳红说房》,我是王佳红律师!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房屋租赁纠纷的系列专题,今天分享的主题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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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承租人可能都听说过优先购买权这个词,那么,如何理解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呢?

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里面有几个需要注意的事项:

01

出租人出售房屋时,一定要提前通知承租人;

02

出租人需要提前至少15天通知承租人;

03

承租人需要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所谓同等条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写明,但一般要求同等价格,同等付款方式等等。

次,出租人若是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如何主张权利呢?出租人若是并未告知承租人房屋出售的事实,从而侵害了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不能主张出租人出卖行为无效,但是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是有限制的,其中下面四种情形,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01

房屋共有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02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03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04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好,今天的《佳红说房》就到这里,希望今天的主题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大家收听和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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