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在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和交易时,买卖双方往往通过约定高违约金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比如在合同条款里约定“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但是这种高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真的出现违约,导致一方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真的能够拿到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20%的巨额违约金吗?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院是否会支持房屋买卖中的高比例违约金赔付? 二、影响法院考量违约金比例的因素有哪些? 一、法院是否会支持房屋买卖中的高比例违约金赔付?答案是: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法院大多都不支持高比例违约金赔付。 《民法典》基本延续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法律支持当事人双方就违约情形约定违约金事项,但是对于违约金的数额问题上,并非完全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从“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以看出,违约金的数额高低应以“损失多少”作为计算依据。 其次,对于违约金数额的调整问题上,则明确授予了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简言之,违约金的赔付比例,并非完全依照当事双方的约定,而是可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情况来进行(上下)调整。 相关案例:(2020)沪02民终10204号 徐某某为上海市嘉定区外钱公路XXX弄XXX号1_3层房屋所有人。2019年3月10日,徐某某与仲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其中约定了房屋总价款520万元,同时违约事项中明确,如果因买方仲某某未能在约定日期前完成过户手续,则需支付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后因买方原因房屋未能如约过户,徐某某向法院主张仲某某按照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仲某某则以违约金比例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本案中,房屋买卖总价款520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比例20%(104万),而法院判决45万违约金,实际违约金占比为8.65%。 相关案例2:(2020)沪02民终8380号 本案中,董某与戴某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违约纠纷,房屋总价款2120万元,约定违约金比例20%。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董某存在违约情形,但是按照合同约定以房价总款的20%作为违约金,赔付比例过高。最终法院支持的违约金数额为40万元(实际违约金比例为总房价款的1.886%)。 综合上述两起因买卖房屋而产生的违约纠纷,法院对于违约金比例的调整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会支持比例高达20%的违约金,而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影响法院考量违约金的因素有哪些1、买卖双方的实际损失 前面提到,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来看,“实际损失”是违约金调整的基础。 所以作为买方,当卖方出现违约,不能按照规定时间交付房屋时,可以向法院提交租房合同等各项可证明自己实际损失的证据,促使法院酌情提高违约金的赔付金额。 作为卖方,当买房出现违约时,最难的是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在此情况下,可尽量说服法官将举证的责任分配给对方,使买方举证其违约行为并未给卖方造成实际损失,以期获得较好的审判结果。 2、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过错程度
3、其他因素 在这里,法院还会考虑标的金额大小、当事人情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情况等等来综合考虑。 总的来说,关于违约金的争议一直都在。有人认为既已约定,就应尊重意思自治,如果约定了法院再调整必然会纵容诸多不诚信之人;也有认为如果法院不考虑任何情况就支持过高违约金,也很难真正兼顾公平。 不知大家对此怎么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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