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信托法中受益人权利保护制度研究 --以家族信托和公益信托为例

 新用户0145NhQQ 2021-03-30

摘要

信托作为新时代下高净值人士管理财富的工具,近年来受到了广泛关注。虽然信托被提起的频率越来越高,但在实践中的普及度却依旧很低。信托作为一种舶来品,在我国的适用之所以存在困难是因为其在制度设计上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在受益人权利保护上,本文将从家族信托以及公益信托的角度出发探究受益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限制和问题,并结合相关文献资料探寻解决机制,推动信托制度的完善,实现其制度设计目的。

关键词:受益人权利,家族信托,公益信托

信托关系指的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承诺管理财产,并将财产产生的利益分配给受益人,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之中似乎拥有着得天独厚的地位,享有绝对的权利。但是在实践生活之中,却总是发生受益人权利被侵害,迟迟得不到救济的情况,比如梅艳芳曾经给老无所依的母亲设置了家族信托,但是其母为了自行管理财产,进行非理性诉讼,最后因为巨额律师费而耗费了全部信托财产。此外,网络上还频频爆出许多公益慈善机构打着管理信托财产的名义进行放贷等新闻,慈善机构作为受托人帮助委托人管理财富帮助社会困难群体,可最终社会困难群体却没有得到救助,反而成为了其牟利的工具。

反观这些新闻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受益人不理性行使权利和受托人滥用管理权限的行为造成了以上两场悲剧,但归根结底问题的本质就在于受益人权利保护机制的不完善。

每一种信托产品的设立都有其特定的目的,慈善信托的目的是公益性,只有达到对受益人的救助与帮扶才算是实现信托设立的真正目的;家族信托的目的是传承财富,若财富得不到受益人的传承,那家族信托的设立也将毫无意义。所以从目的性的角度上来看,信托只有保证受益人的权利,才具有存在的意义,完善受益人的权利保护制度在信托设计中必不可少。

接下来我将从我国受益人权利制度上出发,探究权利保护机制在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中存在的限制和困境,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相关实践,对完善我国的受益人权利保护机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我国信托法中规定的受益人的权利

首先信托受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就是受益权,在我国信托法中还明文规定了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此外现行《信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受益人享有《信托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所规定委托人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调整权、撤销权、解任权。其中知情权指的是了解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情况,并有权对相关文件进行查阅、抄录或复制。1调整权指因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时,受益人可以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管理办法。撤销权指的是若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违背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时受益人享有的权利。解任权指的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管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时候,受益人可以对其申请解任。

二、家族信托中受益人权利保护的困境与建议

(一)何为家族信托

2家族信托作为一种信托产品,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家族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家族信托作为信托关系中的一种,主要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间的关系,其中受托人大部分为信托机构,委托人多为个人,受益人一般为本家族成员,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财富传承,可见受益人受益权的实现是家族信托的终极目标。

(二)家族信托赋予受益人之权利

家族信托在信托法规定之上又赋予了受益人更多的权利,诸如:

一、利益分配权,在信托关累存续期间,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分配权。至于信托利益的内容,多少、分配条件和分配时间等,均由信托文件规定;

二、教育发展支持权,为了家族能够兴旺发达,家族成员能够更好地发展,一些富人还为家族成员提供了优质的教育资源,设立专门的家族基金支持家族成员事业的发展;

三、休闲资金享受权,为家族成员提供了特殊的保健、休闲资源,使家族成员能够健康快乐的生活。

(三)权利保护制度设计下的困境

联系信托法中所规定的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的享有和放弃、知情权、调整权、撤销权、解任权,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之下我们不难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1、受益权的性质存在争议

由于家族信托产生于英美法系,其采取的是一种双重所有权制度,即法律所有权和衡平所有权3。信托制度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律所有权,而受益人则享有衡平所有权。但是在大陆法系仅仅是单一所有权,即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受益人想要追偿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其救济效果必然比不上双重所有权之救济。

2、知情权的范围过窄

知情权中仅仅涉及受益人对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知晓,但是在家族财富管理的过程之中受托人需要尽到多项义务,诸如为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尽到的分别管理义务(受托人尽到对信托财产与其个人财产进行分别管理),亲自管理义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等等,这些义务在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受益人没有对相关义务履行行为知情,任何一项义务的违反都将导致受益人的权益受损。

此外在很多的家族信托中受益人普遍为委托人之子女或是父母,这些受益人普遍上并不具备权利意识,更不会主动去询问财富管理情况,即知情权的设计很大程度上会被消极行使。

3、解任权中的重大过失之认定语焉不详。

纵观受益人之多项权利,不难发现似乎解任权是最为有力的,当受托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时候可以对其直接解除权利。然而实践中对于重大过失之认定迟迟未确定标准,法官针对受托人的主观、客观之裁判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即受益人的该权利不一定能够得到实现。

4、缺乏监察制度保障。

《信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但是却未规定普通信托关系可以设置监察人。监察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衡平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督促其尽职尽责,保障受益人之权利,由于单一所有权制度很多时候无法对受益人的权利进行救济,此时就更加需要监察制度来保障受益人之合法权利。

5、利益分配权的行使未明确限制。

从梅兰芳案中可以看出,受益人不理性行使权利会导致财富的丧失,可见要想保障家族财富的传承,除了受托人尽到相应的义务之外,受益人也要理性地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其中利益分配权作为与家族财富紧密联系的权利,应该首先要受到明文规制,尤其是当受益人是年幼的子女亦或年长的老人时,更加要对其进行限制。

(四)完善权利保护机制的建议

1、扩大知情权的范畴,推动受托人义务履行的主动申报。

受益人拥有知情权,但知情权的行使更加需要受托人主动申报义务的履行来保障实现,我国信托法虽然规定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但是该报告的范围还不够保证受益人的知情权,所以倡导受托人将其义务履行状况也一并对受益人进行汇报,必要条件下还可以建立一套评估制度,让受益人对受托人的义务履行状况进行评分。

2、明确解任权的行使条件。

英美国家在众多的判例中已经归纳了关于认定重大过失的一些标准,大致包括 4①受托人失去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能力,或者丧失担任受托人的资格。②受托人拒绝实施信托。③受托人违反义务,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严重不当。④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和其他信托文件有虚假陈述。⑤受益人对受托人严重不信任或者在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问产生了对立情绪, 影响信托的顺利实施。⑥受托人不执行法院的指示或决定等6类,当然也不仅仅局限于这几点,随着时代的发展还需要对其进行具体认定,但法院在判定重大过失时最起码应该有一套基本的认定标准,比如义务违反,明显对立,违法行为等等。

3、设立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

虽然我国明文规定只能在公益信托中设定监察人,但是随着受益人权利难以得到充分救济现象的出现,监察人的设立是有必要的。家族信托受益人普遍上没有专业的财富管理知识和技能,所以很多时候即便是赋予了其较多的权利,受益人也依旧没有行使。此时若是设立监察人制度,使监察人代替受益人监督受托人之行为,督促其义务之履行,就可以很好地从事前预防的角度来避免后期侵权事件的发生。

此外我认为除了赋予监察人监督受托人的职能之外,还应该让其督促以及限制受益人权利的行使,避免因为受益人之不理性造成对其信托财产权益的侵害。

4、限定利益分配权之行使。

 针对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的利益分配权行使问题,如果有专业的监察人代为监督,自然会更加地保障信托财产之安全。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制度下监察人的设立很难一蹴而就,所以针对该权利的行使依旧需要进行相应的限制。

在我国《信托法》中明文规定了受益人可以对其受益权进行放弃,可以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债务、依法转让和继承,但是针对这些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受到信托文件限制性规定的限制。我认为针对家族信托中受益人的利益分配权之行使应该同《信托法》的立法态度一样,可以肯定它的存在但是不能过分放宽,为了避免对信托财产权益的侵害,最好建立一套利益分配的审核机制,全方位的评估利益分配的内容、时间和条件等等。

三、公益信托中受益人权利保护的限制与建议

(一)公益信托现状

公益信托信托指的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财产委托受托人管理,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慈善信托的终极目标是公益,受托人一般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捐助、救助困难家庭群体,救助地震灾区,建设希望工程等等,其最为独特部分就是该信托财产以全社会或者部分社会公众作为受益人。

5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多家信托公司都已经设立了公益信托业务,截止2015年末共有11家信托公司发行了15款标准化公益信托产品,合计初始管理公益信托规模为12532.378万元。

表1-1 信托公司已经开展公益信托情况表

数据来源:各信托公司网站

信托作为新时代财富管理的工具,近年来其在公益事业上的作用也是越来越明显,但是对比之下我们也会发现公益信托依旧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受益人的权利保护上。

很多委托人出于善意将财产委托给慈善机构或者受托人帮助管理,社会受益人的范围不断扩大,但是行业内也渐渐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比如很多慈善机构或者受托人违反忠实义务和管理义务,由于我国信托法针对公益信托受益人的全力保障机制的不完善,进而使得受益人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法律的滞后性给公益信托的纠纷解决造成了困难。

(二)公益信托中受益人的权利救济

保护受益人的权利除了从规范上赋予其相应的权利,此外应该完善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公益信托由于本身的特殊性,所以其救济也应该具有相关特性。

1、救济方式之一:建立健全公益信托公示制度。

公益信托的目的在于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其受益人具有不特定性,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又鉴于其公益的目的,所以应当对全社会进行信息的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一些慈善机构打着慈善的名义非法牟利。

6以公示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能在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分配能更加明晰地确认财产权属关系,以增强对受益人权利的保护。

但是我国现在关于公示的规定仅仅规定了要对信托财产进行登记,一方面登记的方式不适用于所有形式的财产,另一方面登记的制度还不健全,实践中依旧存在着适用问题,对此应该要推动公益信托透明化的立法,完善登记机制,确保社会大众对公益信托的知情权,通过主动公开弥补登记的不足。

2、救济方式之二:发挥制度优势

由于公益信托受益人之特殊性,我国信托法明文规定了公益信托可以设立监察人,但是信托监察人的实践却依旧不多,其主要原因就是对于信托监察人未明确其权利和义务。首先,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监察人,监察人要履行哪些义务,具有哪些权利都是法律需要正面回答的问题。我认为,监察人的选取需要具备一定的门槛。在公益信托中监察人服务于公益,所以其不应有获得报酬权,但是由于监察人是在为不特定受益人进行监督管理,当其在进行监督行为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应该具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此外,监察人还应当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以及过硬的专业知识,需要懂得财产管理以及法律救济,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监察人制度设立的目的,才能保护好受益人的权利。

3、救济方式之三:加强公权力对公益信托之救济

7受益人行使权利要取得公权力的同意,比如解任受托人和终止公益信托都必须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同意才可以解任。在我国《信托法》中66条至72条都规定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公益信托的限制,受益人或者信托监察人行使权利并不能像私益信托受益人那样享有广泛的受益权,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还需受到公权力的限制。

该限制一定程度上是好的,但是在限制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受益人的救济。这种救济可以体现在建立监察人审核制度,加强对受托人义务履行的督促,此外一定程度之下公权力作为与受益人对接的直接机关,当大部分受益人权利受侵害后,应该代表受益人之利益积极寻求法律救济。

结语

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重要的一环,其受益权的实现是信托设立的价值所在,所以针对受益人权利的保护刻不容缓。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纪要》中明确指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举证责任问题,8“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可见其越来越注重了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保护,更加课予受托人之义务履行。

我们相信对于信托法来说这将是一个好的开头,但是注重对受益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依旧是一个长远的问题。除了本文从家族信托和公益信托中反映出来的几个问题外,还有很多问题存在。信托制度的引进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要将信托工具进行大范围推广还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进行完善,对此可以借鉴信托业务较为成熟的国家的做法。总而言之,希望在未来的时间里,能够在不断地改革与创新中,实现信托的价值,无论是家族信托还是公益信托都能从根本上实现其目标。

注:

1:鲁晓明,孟波.论我国家族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J].探求,2016,(6):53-60.DOI:10.3969/j.issn.1003-8744.2016.06.008.

2:中国信托协会.2014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R].中国信托协会.2014:第256页

3:廖越,陈昊.信托受益人的救济权研究[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3,20(3):94-97.DOI:10.3969/j.issn.1008-2107.2013.03.019.

4: 秦进.信托受益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9.

5:互联网学术资料库国内标准化公益信托典型案例研究,上海信圈,https://mp.weixin.qq.com/s/0945tWb5WWJZAUQTN6llzA

6:黄斌慧.慈善宣言信托及其受益人利益保障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4):55-58,87.DOI:10.3969/j.issn.1008-8628.2014.04.010.

7: 罗小青.慈善信托受益人权利研究[D].湖南大学,2013.DOI:10.7666/d.Y2357535.

8:《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11/id/4638096.shtml

作者:十日

来源:用益研究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