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学生在宿舍打闹时不慎坠楼的学校应否担责——何X、贾X诉四川省粮X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律师戈哥 2021-03-30
法律家 昨天

【中  码】侵权责任法学·校园事故责任·教育机构直接侵权责任·责任范围 (r0601013)

【关  词】民事 教育机构责任 宿舍 阳台 坠下 嬉戏 认知能力 疏忽大意 过失 栏杆高度 最低标准 安全隐患 责任

【学科课程】侵权责任法学

【知  点】教育机构责任 疏忽大意的过失

【教学目标】明确教育机构责任的认定,掌握教育机构责任的免除。

【裁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一审

【案例效力】被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收录 

【案例信息】

【案    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案    号】(2009)成华民初字第2667

【判决日期】20101201

【原    告】X X(均为反诉被告)

【被    告】四川省X学校(反诉原告)

【争议焦点】 

两名学生在学校宿舍嬉戏时,不慎从宿舍阳台坠下受伤。在二人存在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教育机构还应否担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X的诉讼请;XX学校返还2 031.95元;此返还责任,由X的监护人何强承担;驳回X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 

二受害人在教育机构楼道嬉戏时,不慎从宿舍阳台坠下受伤。虽然事故发生时二受害人均未成年,但该二人对在此地嬉戏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故二人对损害的发生均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该教育机构学生宿舍楼道栏杆的高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该教育机构亦有一定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理评析】 

根据教育部2002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一)项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XX因在宿舍四楼楼道嬉戏时,不慎从宿舍四楼阳台坠下受伤。事故发生时,X已年满16岁、X年满15岁,两人均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对该行为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知。然而,XX在嬉戏时不慎坠楼,两人对损害的发生均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X学校宿舍栏杆高度约为8690cm;而《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 - 86)6.2.3条规定,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cm),X学校的学生宿舍楼道栏杆高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X学校也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XX共同承担50%的责任,由X学校承担50%的责任。因在本次事故中,XX均受伤,且均未主张要求对方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该事实则不予处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教育部2002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一)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教育机构责任的定义。

2.论述教育机构责任的免除事由。

3.探析教育机构责任的范围。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XX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X学校(以下简称X学校)。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XX均系被告X学校2008级在校学生,已在该学校住校就读一年多。原告XX在被告X学校宿舍四楼楼道嬉戏时,两人不慎从宿舍四楼阳台坠下受伤。原告X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几次连续转院治疗,共计住院79天,于2009525日出院;出院时医嘱全休三月、患肢功能锻炼、每月复查x片、骨科门诊随访。住院医疗费用129 985.4元、门诊医疗费473元,合计130 458.40元,已由被告X学校支付;原告X3天护理费240元、购买护理垫53元,合计293元,也由被告X学校支付。原告X住院期间,由其亲属护理。出院后,原告X支付了门诊医疗费922.5元。原告X2009813日向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结论为:原告X多处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6颗牙齿缺失,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待骨折愈合后行内固定取出手术、定期复查等,需继续治疗费1万元;6颗牙齿缺失的修复费用需1.2万元;住院期间给予2人护理,出院后康复治疗及再次住院手术取出固定期间共45天给予1人护理;营养费2 000元。原告X支付鉴定费1 500元。原告X的亲属为处理该事故,支付了一些交通费、食宿费。另查明,原告X坠楼处的宿舍栏杆高度约为8690cm;被告X学校的学生宿舍通过了成都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合格的验收;《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 - 86)6.2.3条规定,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ocm。事故发生时,原告X已年满16岁,X已年满15岁。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告X在被告X学枝住校学习、生活达一年以上,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2008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 633元标准计算;对于原告X因本次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本院认定为,医疗费为(住院129 985.40+门诊473+门诊922.50元):131 380.90元、残疾赔偿金为(12 633/×20×伤残系数30%=75 798元、护理费为(住院79×60/·人×2+再医住院45×60/·人×1人)= 12 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住院79×20元)=1 580元、营养费2 000元、后续治疗费(取内固定1万元+牙齿修复费1.2万元)=2.2万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1 000元、鉴定费为1 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257 438.90元。(2)原告X已经年满16岁、X年满15岁,两人均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认识到在楼道上嬉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在嬉戏时不慎坠楼,两人对损害的发生均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X学校的学生宿舍虽然通过了相关部门的质量验收,但该宿舍的楼道栏杆高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X学校也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判决由原告XX共同承担50%的责任,由被告X学校承担50%128 719.45元的责任。由于被告X学校已经为原告X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共130 751.4元,原告X应当返还被告X学校2 031.95元;该返还责任,由原告X的监护人承担。由于原告XX均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且均未主张要求对方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在此不予处理。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驳回原告X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四川省X学校返还2 031.95元;此返还责任,由反诉被告X的监护人何强承担。

三、驳回反诉原告X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X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反诉被告X负担63元、由反诉原告X学校负担400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