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大伟,2019年1月19日星期六写作。 根据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搭乘者)与被告(酒驾者)等人一起吃饭喝酒,明知被告喝了酒,仍然搭乘该车的行为,说明了原告自愿承认被告酒后驾驶的风险,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对自己的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负60%责任,原告自身负40%责任。【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必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94——96页。】 笔者认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原告是否明知,应当由被告来举证,即如果在证据上无法证明原告明知,那么原告本身不承担责任。另外,上述案例中搭乘者是承担次要责任,但是也是可能承担主要责任,例如搭乘者是律师事务所主任,主任强迫年轻律师喝酒,又强迫年轻律师开车,还要强制坐在年轻律师的车上,此种情况下,可能是同等责任,甚至主要责任,同时还可能共同构成刑事犯罪。 (完) 【作者简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