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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客户拒绝回函,重新设计询证函!两次询证函的设计和回函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与合理性,是否符合审计...

 静思之 2021-03-31
来源:企业上市。

 8-1-1关于赛赫智能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0年三季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1)两次询证函的设计和回函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与合理性,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2)2020 年 1 季度的函证发函及回函情况,格式是否进一步发生变化;(3)函证的合同金额和终验年度等内容作为函证附件且多数附件未有客户的印章是否符合函证的要求,此类函证如何证明与客户间相关交易情况的准确性。
二、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2016年-2019年上半年审计、2017-2019年度两次审计发出的询证函格式、内容及回函情况;
2、对照分析本次申报时,2017-2020年一季度以及2020年前三季度审计程序中,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询证函与前次审计程序询证函内容,核查函证有效性;
3、进行独立验证程序,使用前次函证格式对报告期各期销售发生额较大的客户、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账龄较长的主要境内客户发函。
(二)核查说明
初次申报时,对于境内客户、英国子公司 Expert 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根据客户开票金额、收款金额进行函证,然后进行推导出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金额。本次补充 2020 年度三季度财务数据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境内客户、Expert 客户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进行重新独立函证。具体说明如下:
1、两次询证函的设计和回函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与合理性,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1)两次询证函的设计
①前次申报的询证函设计
经核查,前次申报时,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客户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以及2019年1-6月财务数据进行函证,询证函正文内容中包含了含税销售额、本期回款、本期开票及期末往来余额信息,由于部分客户按开票金额确认应付账款,而发行人按验收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存在部分客户账面记录的应付账款与发行人账面记录的应收账款不一致的情形,导致部分客户拒绝回函。
经与客户沟通,对部分客户二次发函时删除了期末往来余额信息,通过向客户函证项目执行情况同时结合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确定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余额;对于同一客户存在多个项目的将客户的项目执行情况作为函证附件与函证一同发送给客户,函证附件信息包括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金额、项目名称、验收日期及各年度开票及收款金额,方便客户核对。具体函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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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2017-2019年报审计时询证函设计
经核查,前次申报首轮问询回复时,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2019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函证,结合前次申报(首次申报)时客户对询证函信息的反馈,为便于客户信息核对,同时满足审计需要向客户确认的信息,对本次函证格式进行了调整,对于2019年度询证函正文内容中仅包含各年度开票及收款金额;对于同一客户存在多个项目的将客户的项目执行情况作为函证附件与函证一同发送给客户,函证附件信息包括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金额、项目名称、验收日期及各年度开票及收款金额。具体函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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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次询证函的设计和回函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两次询证函设计、回函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符合审计准则规定,具体核查说明如下:
①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1)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2)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3)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4)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
②两次询证函的设计及回函存在差异,其原因为:主要出于方便客户信息核对,同时满足需要向客户确认的信息考虑,因而对函证格式进行了调整,具有合理性。
③两次询证函内容均包括了客户的项目执行情况,两次询证函信息均可以推算出发行人报告期应确认的收入金额及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余额。询证函独立制作并通过快递形式发送至客户,并在询证中注明了回函地址等信息,函证发出后,由客户独立寄回至指定的收件地址。对发行人两次询证函的函证内容设计及发函过程符合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2、2020年1季度的函证发函及回函情况,格式是否进一步发生变化
本次申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设计2020年一季度函证格式、内容,与2019年度审计时一致,未进一步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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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补充财务数据,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预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客户重新执行了以下函证核查程序:
本次补充 2020 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数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下游客户应收账款重新进行函证程序:
①境内子公司应收账款客户,对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年 1-9 月应收账款余额,执行独立的函证程序;
②对 Expert 客户2018 年度末(Expert 于 2018 年 11 月纳入合并报表)、2019 年末度、2020 年 9 月末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8-1-1-282
③初次申报时,对境外子公司 IWT 在 2017 年度末、2018 年末度、2019年末度、2020 年 3 月末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补充 2020 年三季报时对 IWT2020年 9 月末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该等客户均未函,执行替代程序。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应收账款余额函证发函金额占合并报表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80.29%、75.44%、76.09%、79.22%,回函金额占合并报表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 77.84%、47.84%、57.57%、60.65%。其中,回函相符金额占合并报表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 77.84%、41.57%、36.77%、27.35%;回函不符函证经替代程序验证金额占合并报表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 0、6.27%、20.80%、33.29%。
4、函证的合同金额和终验年度等内容作为函证附件且多数附件未有客户的印章是否符合函证的要求,此类函证如何证明与客户间相关交易情况的准确性
(1)经核查,对于同一客户存在多个项目的客户函证,由于项目信息较多,因此以函证附件的形式与询证函正文一起加盖骑缝章后,独立将函证通过快递形式邮寄给客户,并由客户独立将函证邮寄至指定的收件地址,整个函证过程保持了有效的控制。
(2)加盖骑缝章后的函证附件为询证函正文的有效组成部分,部分客户在对询证函正文及附件信息核对后在询证函正文列示函证内容相符或不符处加盖公章,客户在询证函正文盖章即表示了客户对询证函内容的认可,不影响函证的有效性。
(3)因此,在函证及其附件能够确保完整性情况下,客户是对函证及其附件整体内容的确认,符合函证的要求,能够证明与客户间相关交易情况的准确性。
(三)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前次申报中,申报会计师对两次询证函的设计及回函情况的差异,主要是为了方便客户核对,两次函证内容均可以验证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2020年一季度函证格式未发生进一步变化;本次补充2020年三季度财务数据过程中,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针对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执行直接函证程序,函证设计及回函均符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发函及回函过程独立,函证附件与正文在发送时均已加盖骑缝章,客户在函证正文盖章即表示对附件的认可,可以证明与客户间相关交易情况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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