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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遗嘱执行人

 激扬文字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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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新增的一种遗产管理制度。与过去的“遗嘱执行人”相比,“遗产管理人”具备相对独立的身份和地位,可以独立处理一些事项,以维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继承过程中的纠纷。在资产较为复杂,涉及众多债权债务及委托事项时,可以考虑设立遗产管理人。
一、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一)由遗嘱执行人担任
一般情形下,继承开始后,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注:根据民法典1133条,自然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二)由继承人推选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三)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四)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
没有继承人,或虽然有继承人但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五)由法院指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三、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五、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具备独立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标的物提存、委托事务的履行、委托事务的通知义务等法律效果,具体如下:
第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57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572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935条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936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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