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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案件的审理与规范

 见喜图书馆 2021-04-01

预重整案件的审理与规范

文/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周 宏

【裁判要旨】

为最大化放大预重整制度的成本和效率优势,应当将重整程序中债权审核确认、审计评估、资产调查、重整投资人引入、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和表决等核心步骤前移至预重整阶段;重整阶段的任务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赋予重整计划草案预表决结果法律强制力。为确保预重整表决效力的延续性,预重整程序中应引入禁止反言规则,只要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与预重整时方案保持一致或债权人相关权益更加优化,重整表决时,债权人不得违背预表决时所做意思表示或承诺。同时,为确保预重整取得成功,应当更加注重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效用。


案号

破产重整:(2020)苏0506破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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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人: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瑞斯特公司)。

可瑞斯特公司成立于2004年,经营范围主要是生产、销售针纺织品、床上用品、纺织原料、纺织设备、服装面辅料等,隶属于纺织行业。注册资本1200万元,王小某出资960万元,王泽某出资240万元。主要资产为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甪直镇凌港路66-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少量机器、办公设备及对外应收债权。主要债务包括银行抵押贷款、民间融资债务、货款及职工工资、税款等。经审计,截至2019年6月30日,可瑞斯特公司资产总额96306806.97元,负债总额151531995.04元,审计调整后净资产-54725188.07元。申请破产重整前,该公司已停止营业,绝大部分员工已离职,但未妥善安置,公司涉诉纠纷较多,名下资产均已被法院诉讼或执行查封。经查询,近年来可瑞斯特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超过20件,执行未到位金额超过4500万元。2019年8月,可瑞斯特公司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审判】

一、预重整阶段

经审查,可瑞斯特公司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经该公司同意,吴中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预重整登记通知书,决定对可瑞斯特公司进行预重整。同日,吴中法院作出(2019)苏0506破申(预)40号决定书,指定由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可瑞斯特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清算组。经审计,以2019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可瑞斯特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94569239.10元(未考虑评估增减值),账面负债总额156826650.71元,账面净资产为-62257411.61元。经评估,可瑞斯特公司名下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应收款项等资产清算价值评估值合计为43243849.59元。另,可瑞斯特公司还有:1.现金2323.02元;2.苏州欣润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注册资本3900万元,认缴出资3800万元。因该公司设立至今无任何经营,各股东均未实缴出资,股权无价值,故未纳入评估范围。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价值意见书,可瑞斯特公司股东权益清算价值为-99976304.62元。经管理人认定,可瑞斯特公司债权人一共38家,其中职工债权(职工18人算1家)合计2934424.67元、税收债权1家710624.22元、担保债权2家合计25884874.66元、普通债权34家113692553.08元,合计143222476.63元;待定1家,待认定金额346620.70元;不予认定3家,不认定金额20478705.59元。2019年11月15日,管理人在《江苏经济报》刊登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公告期限内仅有苏州甪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甪创公司)报名。2019年12月10日,甪创公司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投资额确定为5750万元。2020年1月10日,可瑞斯特公司与甪创公司签订预重整投资协议,主要约定:甪创公司以1元对价收购可瑞斯特公司100%的股权,同时投入偿债资金57499999元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各类债权,以此取得可瑞斯特公司名下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对外债权等资产。

在管理人协助下,可瑞斯特公司制定了重整方案。重整方案包括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破产清算状态下偿债能力分析、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债权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企业经营方案、重整方案预表决及重整计划的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及监督、重整方案提示及其他事项十个部分。主要内容为:偿债资金由重整投资人甪创公司投入57499999元,出资人权益调整为0,现股东王小某、王泽某将公司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给甪创公司, 普通债权受偿比例由清算状态下的6.82%提升至20.24%。预表决中设出资人组、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三个组进行表决,职工债权人、税收债权人不参加表决。引入禁止反言规则,根据重整方案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偿债资金总额及债权分类、调整、受偿原则均不改变的情况下,若因实际破产费用高于预测或债权中利息计算时间差等客观原因导致普通债权受偿比例较重整方案略有降低的,不视为核心内容变动,预表决规则中禁止反言条款仍然有效。

2020年1月16日,可瑞斯特公司召开预重整债权人会议。经预表决,所设置的出资人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三个组别均通过了重整方案。1月21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预重整工作报告及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与预表决通过的重整方案内容一致。在债权审查认定内容中特别提示:债权金额为预重整阶段管理人审查认定。考虑到正式重整程序中附利息的债权计息期间可延长至破产受理之日、原未申报债权可进行申报等情况,债权金额仍会变动,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准。

二、重整阶段

2020年2月4日,吴中法院作出(2019)苏0506破申(预)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可瑞斯特公司重整申请。截至2020年3月8日,共有39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经管理人认定,可瑞斯特公司债权人一共40家,其中职工债权(算1家)合计2934424.67元、税收债权1家710624.22元、担保债权2家合计26491112.98元、普通债权36家(如将税收债权、担保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部分代表的债权人计入,则普通债权39家)114610371.74元,合计144746533.61元。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出资人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人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其中,普通债权组赞成票36张、反对票1张、弃权票2张,赞成票占该组债权人的比例为92.31%,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6.80%。弃权票中,江苏省昆山市林庄印刷有限公司预重整阶段表决投票为赞成。昆山市林庄印刷有限公司在正式表决中弃权,违反了预重整中确立的禁止反言原则,根据禁止反言计票规则,应按其预表决意见处理,故普通债权组赞成票应为37票,占该组债权人的比例实际为94.87%,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7.02%。3月31日,吴中法院作出(2020)苏0506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可瑞斯特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可瑞斯特公司重整程序。

2020年5月13日,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报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根据重整计划,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合计3000余万元得到100%清偿,普通债权约1.14亿元按20.2%比例受偿;甪创公司取得可瑞斯特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可瑞斯特公司主体资格存续,并根据自身特点、土地政策,完成厂区改造,培育新的增长点,努力为甪直当地经济发展和税收贡献新的力量。6月4日,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重整计划已提前执行完毕,请求终结重整程序。2020年6月10日,吴中法院作出(2020)苏0506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可瑞斯特公司重整程序。


【评析】

一、准确挖掘、识别债务人企业重整价值

企业重整价值是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和核心要素。能否准确判断和识别困境企业的价值,是债务人能否顺利进入重整程序的第一步。在预重整中,判断和识别企业的重整价值,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只有企业具备重整价值,才有拯救的价值和可能性,否则,没有必要对其进行预重整,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可以了。可瑞斯特公司从事纺织行业,近年来经营不善,导致债务缠身,缺少流动资金,主要资产和银行账户被司法查封后进一步加剧了流动性危机,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有破产还债这条唯一的出路。可瑞斯特公司名下的核心资产是土地和厂房,如果直接破产清算,就是将土地和厂房评估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偿债。这样做最简单,对法院来说也最轻松,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以很低的比例接受偿债后离场;对出资人而言,企业资产被处置,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企业也就无法存续;对当地而言,“死”了一家明星企业,对经济发展和征税不利。因此,对各方均不是最优结果。审查中,吴中法院发现,可瑞斯特公司厂区内土地多,厂房少,不少土地没有完全开发和利用,经过向企业负责人和甪直当地政府了解到,企业厂房目前的容积率只有0.42,远低于土地开发政策允许的上限1.3。如果投入足够资金,增建或改扩建现有厂房,再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直接对外出租,引进新的企业入驻,不仅能够救活这家纺织公司,而且还极有可能成为企业新的增长点,进而扭亏为盈。这一点可以说是可瑞斯特公司的重整价值所在,也是足以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地方。准确地找到这个价值,对可瑞斯特公司进行预重整,就更加有信心和把握了。

二、首次、规范、有序适用预重整制度

本案是吴中法院办理的第一例破产预重整案件,也是苏州地区首例正式预重整案件。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吴中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预重整意见》),决定对合适的困境企业采取预重整挽救机制。

1.发出首份重整登记通知书。在审查认为可瑞斯特公司具有重整原因和价值,并征求该公司同意后,吴中法院作出预重整登记通知,决定对可瑞斯特公司适用预重整,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有关事务。

2.指定预重整管理人。预重整管理人也可称临时管理人,是为了预重整工作需要而选任或指定的专家辅助人。根据吴中法院《预重整意见》规定,一般从苏州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企业破产管理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中指定。本案中,因甪直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前期专门就可瑞斯特公司债务危机问题成立了清算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提前介入,做了很多准备工作,考虑工作的延续性,吴中法院仍然延续清算组模式,指定清算组为预重整管理人。

3.重整核心工作全部前移并顺利完成。预重整期间,在吴中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管理人完成了债权审核认定、财务审计、资产调查与评估、投资人招募、重整方案制定与预表决等全部核心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吴中法院提交了预重整工作报告、重整计划草案。

4.引入和适用禁止反言规则。在预重整中,一切活动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保证有关活动、决议能够更加稳定、可靠,为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打下坚实基础,有必要引入禁止反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反言有其适用的广泛基础,对当事人基于对方当事人的允诺、保证等意思表示或行为而产生的信赖应当予以保护。预重整需要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就重整方案进行谈判和预表决,谈判类似于契约的磋商过程,表决相当于契约的达成和签订,其中任何一个债权人作出的表决意见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重整方案是否能够获得通过。方案获得通过后,相当于一个安排各方权利义务的契约正式达成,特别是同意方案的债权人的表决意见成为预重整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各方的信赖由此产生,如果任由其在重整阶段撤回其同意的意思表示或作出反对的新意见,将损害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也将对重整程序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预重整引入和坚持禁止反言原则非常重要。在谈判和预表决时应明示设立禁止反言条款,如果反言,将会产生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不利同样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明示。吴中法院《预重整意见》规定,在信息披露充分的情况下,债权人、出资人已经同意重整方案或方案核心内容的,在重整阶段正式表决时仍然有效。如果债权人、出资人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按其预表决时的意见处理,即以有利于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意思表示或允诺作为债权人的最终意见。当然,禁止反言的适用前提是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与预重整时的方案保持一致或者权益更趋优化,一旦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重整方案预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抑或预表决后出现重大情况变化的,受到实质影响的权利人则不受禁止反言承诺的约束,有权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禁止反言作为预重整制度的重要规则在本案中予以适用,管理人在重整方案中明确规定,预表决时同意重整方案的,在正式表决时不得反言。昆山市林庄印刷有限公司在预重整表决时投赞成票,在正式表决时投弃权票,根据禁止反言规则,吴中法院以其预表决时意见为准,即按赞成票计票。

5.优先解决破产费用支出和职工债权清偿问题。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公告解除了在职员工的劳动关系,认定18名职工债权金额合计293万余元。基于职工债权优先受偿顺位,考虑安抚职工情绪,对员工进行妥善安置,管理人决定通过借款融资方式提前清偿大部分职工债权。管理人先后向甪创公司、苏州市甪直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共计330万元,借款不计利息,其中2934424.67元用于提前清偿职工债权,所借资金参照职工债权顺位在偿债资金分配时一次性归还;剩余365575.33元用于支付预重整相关费用,借款性质为破产费用。

6.快速进入重整程序,以法律强制力保障预重整成果。裁定受理后,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给予一个月的债权申报期限,防止预重整阶段债权审查和认定有遗漏,并且解决受理截止日债权停止计息的问题;同时,根据债权申报截止期限,确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将债权核查和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放在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完成,最大限度节省时间。本案于2020年2月4日裁定受理,3月12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完成表决,3月31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7.未发生违反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之情形。(1)关于执行及保全措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债务人进入预重整后,为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执行获得优先清偿,影响预重整的顺利推进,客观上需要中止针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但是,预重整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可瑞斯特公司主要的执行案件在吴中法院执行局,吴中法院通过内部往来函件方式对执行案件采取暂时中止的方案。可瑞斯特公司名下主要的资产为不动产,因对预重整不产生实质阻碍,相关保全措施在预重整期间未解封。(2)未触犯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规定。因预重整不是正式的法律程序,并非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受理破产申请前”,因此,预重整程序中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或发生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行为,可能会影响破产撤销权行使,以及存在第三十一条情形,继续预重整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及时终止预重整程序。本案中,因大量涉诉,可瑞斯特公司名下的资产、账户、股权等均被法院查封、冻结,其又缺乏现金流,预重整期间债务人也相当配合,所以不存在个别清偿或转移财产、虚增债务等逃废债行为,经审查也没有发现需要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情形。

三、强化府院联动是预重整成功的基础性关键

1.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安置员工。可瑞斯特公司虽然停止营业,但尚有近20名员工在职,不少员工还住在厂区宿舍,对于企业长期拖欠工资,职工们怨声载道。为稳定职工情绪,化解稳定风险,吴中法院一方面要求甪直政府做好安抚工作,派驻工作人员进入厂区,劝说职工早做打算,不要在厂区聚集,并承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能够兑现;另一方面,请政府协调安排管理人向投资人借款,用于先行清偿职工工资、补偿金等,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职工安置问题在当地政府强有力协调下得到妥善解决。

2.帮助寻找潜在的投资人。当前社会背景下,政府是社会资源和制度、政策服务的最大供给者。当一个企业面临困境需要拯救时,更离不开政府的鼎力相助。预重整中,政府往往能够在维稳处置、政策扶持、协调联动等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没有政府的参与,预重整很难有效推进。《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政府需要做的是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基础性制度服务,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同时,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问题,鼓励各级政府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本案中,可瑞斯特公司虽然具有重整价值,但与重整价值真正实现和落地是两码事。怎么样招募到合适的投资人?很多时候,除了广而告之,更有效的方法是靠点对点,靠知情人或中间人的牵线和搭桥。政府往往就是最好的牵线搭桥人。甪创公司是甪直镇下辖七个社区的股份合作社联合入股的资产投资公司,具有投资不动产的强烈意愿,从而做大做强集体经济。通过信息的交互和传播,甪创公司通过甪直政府找到了预重整管理人,经过多轮磋商和谈判,最终成为可瑞斯特公司的重整投资人。

3.协调解决不确定的障碍和潜在风险。本案中主要是债务人、承租人的迁出和赔偿问题。在吴中法院决定进行预重整时,三家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均未到期,其中一家环保设备公司在预重整前刚续签了一份长约,而承租人若不及时迁出将直接影响重整计划的拟定和执行,因此属于比较棘手的问题。为了不影响预重整进程,在企业和管理人的请求下,甪直当地政府多次深入企业,参与组织债务人、管理人与承租户展开多轮对话和协商。通过艰苦的谈判,政府许诺为承租人寻找新的厂房提供帮助,最终管理人和三家承租户签订了和解协议,达成了个性化的搬迁方案,顺利解决承租户搬迁问题,为债务人重整扫清了障碍。

 (案例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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