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华东地区管理局2017年05月04日发布的《关于取消通用航空企业筹建阶段后申请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说明》中显示,同年(2016),民航局已向国务院审改办报送了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的建议,审改办已将该建议报送“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审议,相关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 工商总局2017年05月19日发布的《工商总局再次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显示,调整后的目录保留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等4项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以及28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以上结论是,“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商登记依然为前置审批事项。 但是,小编的疑问就来了。 首先,从民航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中获悉,其中编号54016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其次,根据民航局2016-04-07发布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CCAR-290)中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此外,还需诸如企业标示等内容,这个必须是企业法人向商标局申请,尽管说只需要受理通知书即可,也必须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去办理。 以上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就没法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没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就没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现在的做法是,先工商核名,然后经营许可,最后工商登记。显然是不是不合规不合法的? 还有的做法是,先工商登记(通用航空领域非经营范围的),然后获得经营许可,最后变更工商登记。总之觉得不方便! 即便如此,工商核名的 有效期为6个月,最长延期6个月,合计12个月。要在一年内从零(现在免去筹建阶段)到获取经营许可,难度也不小。 大家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欢迎大家在留言区评论。 附;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办理 民航局运输司通用航空处: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通用航空处: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通用航空处: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通用航空处: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通用航空处: 民航新疆管理局通用航空处: 一、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引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及作业安全。 二、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 (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四)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 (五)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七)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1.申请受理阶段 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申请人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ga.caac.gov.cn)在线提交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2.审查决定阶段 地区管理局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受理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3.结果通知阶段 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决定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予以公布。如不予许可,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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