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空管局联合下发《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通知》引发行业强大的反响,刷爆朋友圈和各大媒体。 本通知所称的私人飞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驾驶民用航空器,以个人名义从事非经营性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接着我们来看看《通知》里面的申请条件,包括;
其中第2条最为关键,也就是说航空器必须为非经营性通航所运行或CCAR-91K章通航企业代管。 方式1,航空器代管 目前,根据民航局的统计CCAR-91K章通航企业拥有43家,代管各类航空器172架,其中大型航空器(一般指公务机)85架,小型航空器87架。详细如下。
方式2,非经营性通用航空 根据民航局的资料,目前全国拥有18家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名单如下。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办理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 (二)有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三)有可使用的机场、空域和地面保障的设施设备。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使用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不要求其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航空人员也无执照要求。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非经营登记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单位申请登记的,应当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www.ga.caac.gov.cn)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单位设立的证明文件。 3.单位章程和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4.负责人和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人员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5.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目的、宗旨和其活动与本单位业务的关系。 6.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经费来源和支付方式,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责任险证明复印件。 7.拥有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但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除外。 8.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飞行人员的体检合格证、飞行驾驶执照,但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除外。 9.拟使用机场的情况。 10.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项目范围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二)个人申请登记的,应当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www.ga.caac.gov.cn)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居住地址、联络地址。 4.本人简历和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5.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目的和经费来源,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责任险证明复印件。 6.拥有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超轻型飞行器除外)。 7.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具有的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飞行驾驶执照(复印件),但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除外。 8.拟使用机场的情况。 9.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时委托保障机构情况和协议、活动的项目范围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三、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受理阶段 按照《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申请人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在线提交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申请材料。 (二)审查决定阶段 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三)结果通知阶段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并将许可决定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予以公布。如不予许可,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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