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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保险中扩展承保条款的认定|审判研究

 律师戈哥 2021-04-03

原创 陈新娣 慎思 审判研究 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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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娣 慎思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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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保险公司针对涉及外卖骑手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免责条款扩展承保时,应重点审查扩展承保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存在该情形,应依法认定扩展承保条款无效,同时依据免责条款,对骑手主张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公司)。

被告: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沃趣公司)。

天津沃趣公司人保南京公司签订《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天津沃趣公司为外派至美团外卖平台的众包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个人综合责任保险”产品,起保时间为骑手第一次抢单时间,保险终止时间为次日01:30分,自起保时起最长不超过25.5小时,每人每天限投一份;保险单扩展承保,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死亡、伤残;保险合同由协议、保险产品条款、投保单、保险单等双方认可的其他书面或电子文件构成等;保险方案适用的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责任保险条款》(简称综合责任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医疗保险条款》(简称附加医疗保险条款),上述条款未能约定的内容,以保险产品条款的约定为准。

原告李某某为美团骑手天津沃趣公司为李某某投保人保南京公司“美团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保费3元,保障项目包括意外身故、残疾给付600000元,个人综合责任(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300元)25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50000元,适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综合责任保险条款和附加医疗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接受“美团”“美团外卖”等指定的订单配送服务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赔偿:(1)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万元,九级、十级给付比例7%、5%。(2)附加骑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就医产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100% 赔付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3总则责任免除2.3.2期间除外第(4)项规定“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2018年12月7日11时20分左右,案外人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李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李某某驾驶状态为“超分、扣留”及其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均属交通违法行为,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之后,李某某以张某、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为被告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9年8月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张某分别赔偿李某某260000元、11042元,李某某赔偿张某车辆修理费2714元。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人保南京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24714元

被告人保南京公司辩称:1 . 本案实质为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并非机动车交强险或商业险承保机构。天津沃趣公司在被告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可向本公司追偿,原告与本公司无直接法律关系。故被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2 . 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在“美团”“美团外卖”提供配送服务过程中。根据损失填平原则,原告的损失已经得到次责方的赔偿。3 . 案外人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原告驾驶证处于“超分”“扣留”状态,其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经交警部门登记,均属交通违法行为。综上,被告不应为原告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天津沃趣公司未应诉答辩。

法院审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扩展承保条款的效力。《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两轮摩托车在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
本案中,被告人保南京公司与天津沃趣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将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死亡、伤残扩展承保。将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扩展承保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还与双方选择适用的保险条款冲突,该约定无效。本案应当适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综合责任保险条款和附加医疗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赔偿。前述条款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被告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原告李某某为被告天津沃趣公司与被告人保南京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因原告系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超速行驶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该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原告的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属于保险合同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情形
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评析

2020年2月,“网约配送员”成为新职业,纳入国家职业分类目录。8月,人社部预测未来五年网约配送员需求量约为3000万。截至2020年上半年,美团、饿了么骑手数量合计超过600万人

外卖配送员数量的迅猛增长为公众带来便捷生活的同时,也导致送餐途中交通事故频发,骑手、行人伤亡的负面结果。本案即是一起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自身受伤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件。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除骑手自身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外,保险公司将属于免责条款的交通违法行为扩展承保,对扩展承保条款效力的认定成为把握本案的关键。

一、骑手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本案原告持有的是C1M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是普通二轮摩托车。根据准驾车型分类,C1M型驾驶证除能驾驶C1型机动车外,只能驾驶M型对应的轮式自行机械车,不能驾驶其他车型。E型驾驶证可以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原告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自带燃油动力装置驱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两轮摩托车在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经交警大队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在事发前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行驶速度约为53-59千米/时。

本案中,相较于骑手驾驶非机动车送餐,驾驶机动车在速度、动能上都有很大提升,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概率以及对交通秩序的潜在危害性都更大。原告不仅不具备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资质,还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且在途经居民小区门口附近时未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可见原告自身的多种交通违法行为成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扩展承保条款效力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制定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中关于责任免除的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同时,保险条款中关于“无有效驾驶证”的定义的其中一种情形即为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而本案中,被告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南京市分公司又与天津沃趣公司签订《保险业务合作协议》,试图通过扩展承保条款突破保险格式条款中关于免责条款的限制

外卖骑手主要分为众包骑手外包骑手平台骑手三类。众包骑手是指骑手与众包平台在线签订众包协议,约定商户在众包平台展示劳务需求信息,众包骑手在平台自主选择接收任务事项,骑手须在众包平台注册信息、自己提供上网设备、交通工具等。为保障骑手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三方劳务公司作为投保人为骑手每日接到的首单投保保费为3元的包含意外伤害险、综合责任险、医疗险在内的组合保险。纵观众包协议,美团并非合同相对方,仅是一个提供外卖订单的平台。

然而,当纠纷发生骑手与外卖平台间的关系本身就是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外平台为骑手送餐的每笔订单都设置了配送时间,在外卖平台竞争日趋激烈、抢占市场份额的背景下,外卖平台也将配送时间一再压缩。而对于骑手来说,一旦超出配送时间,骑手将面临差评、收入降低等不利后果。现实中,大部分骑手的应对办法就是通过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来争取准时送达。

伴随着平台逐渐压缩的配送时间,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在不断提升。案涉《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中,将原本属于免责条款的交通违法行为扩展承保的深层原因,或是清楚骑手送餐过程中的高违法性、发生交通事故的高概率性意图通过协议的形式将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该特别约定也成为其他保险公司所不具备的优势,吸引了有特殊需求的投保人。天津沃趣公司在骑手每日接到的首单为骑手投保价格3元的组合保险,对于庞大的骑手群体以及繁荣的外卖行业,这笔保费对保险公司来说是相当可观的收入。

第三方劳务公司为骑手投保组合保险,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骑手受伤后的正当权益、分散骑手致他人损害的风险。但是,第三方劳务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将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扩展承保客观上形同鼓励及变相允许骑手在送餐过程中无证驾驶,构成对公共秩序的隐患和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否定扩展承保条款的效力,而适用免责条款判决,有利于倒逼第三方公司规范经营,倒骑手规范驾驶行为、提高安全意识,也与交管部门宣传交通安全活动形成联动效应。

综上,涉及外卖骑手保险纠纷案件作为法院审理的新类型案件,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应当利用穿透式思维,依法审查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效力同时兼顾骑手正当合法权益,发挥法院引领社会价值导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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