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刚是某公司雇佣的外卖骑手,一天在执行任务中驾车摔倒,大刚的摩托车滑行至对向车道,与一辆小客车刮撞,造成大刚受伤。大刚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雇主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近日,法庭依法审理了这起“工伤纠纷”,最终大刚获赔6万多元。 据了解,大刚是抚顺某公司的外卖骑手,一天中午,大刚在我市驾驶摩托车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大刚驾车操作不当,摔倒后摩托车滑行至对向车道与一小客车相刮撞,造成大刚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大刚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大刚就医后住院,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抚顺某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大刚为被保险雇员。对此,被告公司对原告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被告的保险公司认为,大刚的损失应先在第三者驾驶的小客车的机动车交强险中优先进行赔付后,再由被告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最后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抚顺某公司和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依约履行。现大刚在工作中受伤,符合被告抚顺某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条件,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合理部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万多元。 来源:鞍山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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