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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权威解读:承揽与雇佣如何区分

 qiangk4kzk8us4 202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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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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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最高院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有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

 二、定作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

 定作人对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致人侵权的行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须满足以下责任构成要件:(1)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定作人的指示完成加工承揽事项,这种合同关系只要事实上存在即可,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的合同形式。(2)侵权行为是承揽人在执行承揽合同、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如果超出执行承揽事项的范围,不存在定作人的责任。(3)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承揽人的行为须成立侵权行为。(4)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定作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损害完全是由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中的过错所致,承揽人自身没有过错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完全的替代赔偿责任,定作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对承揽人的追偿权。二是损害是由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的行为引起,定作人不存在过错的,则应由承揽人单独承担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三是定作人与承揽人构成共同侵权的,则不属于本条的适用范围,应依据共同侵权的处理原则,判令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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