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家受属的委托,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郭顺旺律师为被告人简某出庭辩护。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简某犯有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没有异议。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量刑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简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也是一名无辜的受害者。 在庭审中已经查明,在传销组织中内部是分级管理,一级只管一级的事,不存在组织和分工。况且在本案中,每一个成员相对于上线是从犯,相对下线是主犯,因此在本案中无所谓主从犯。就被告人简某来说,相对于其上线李某、李志某来说就是从犯。可以明确的是,本案被告由于受上线李等人的蒙骗,才加入该传销组织的,后来被告连自己的妻子也拉了进来。被告收到的钱财都交给了上级,并没有获利,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之一。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案头)逃脱,致使本案被告人成为责任的承担者。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简某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简某并非一个2级(B级)领导者,实质是3级(C级)领导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在本案中,表面上看被告人简某是个2级(B级)领导者,但实质是3级(C级)领导者。因为从整个案件整体上来看,简某的上线(上级)是李志妙、李志勇,而李某某上线(上级)是周贤辉和袁绍武等人。而且简永楷是受李志妙、李志勇等人的领导和管理,收的入门费也是交给上级李志妙、李志勇的,然后由李志妙、李志勇交给上上级的。因此,纵观本案,被告人简某实质上是该组织的3级(C级)领导者。 三、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发展了100名以上会员的证据不足。 从今天的庭审来看,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简某发展了100名以上会员证据只有被告人简某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刚刚辩护人询问了被告,问到此事。被告解释说他发展的会员最多不到80人,当初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是因为其高度近视,没有仔细看笔录造成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简某发展了100名以上会员的证据不足,应当以今天法庭查明的为准。 四、被告人认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应当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便主动全部彻底的向公安机关坦白了自己的所有犯罪事实,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破获本案,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本人对社会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也没有实质上获取利润,因此其酌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五、被告人在本案中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无法查明 被告人供述其违法所得数额(薪水)仅有不到6000余元,公诉人也没有被告人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的具体证据。此外,认定经营数额、非法获利只有被告供述是不够的,至少应有汇款凭证或银行方面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果没有上述证明,其经营非法所得数额就无法查明。 六、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他的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加上受天狮直销产品的影响,以为自己从事是直销的一种方式,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本不知道传销行为本身会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这跟明知是犯罪还要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其他犯罪行为,主观犯意上是有所区别的。 七、被告人简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家禁止传销主要是原因是,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本案中没有出现其他传销案件中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参与者被限制人身自由、被骗的回不了家,发生严重治安事件等状况,社会恶劣影响尚未造成,未发生巨额货款无法追回等严重后果。直到现在,简永楷团队参加销售的人员还没有出现治安事件,可见同国务院条例中列举的要重点打击的传销还是有区别的。 八、组织领导传销罪是刑法修正案新设立的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如何量刑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本案的被告人量刑太重。 本案中的被告实质上是3级或者说C级别的传销人员,其也只是处于刑事犯罪与治安处罚的交汇点,在现行刑事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具体如何具体量刑的情况下,建议人民法院应对本案被告人给予从轻量刑。 九、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前一向表现良好。 被告人犯罪前系一个地地道道的打工者,表现一贯良好,只是因为一时糊涂受他人诱骗走上歧途,属于初次犯罪。被告归案后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主动交待所有的犯罪事实。希望法院在量刑时,酌定对被告简某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和悔罪态度表现好,适用缓刑或者拘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法院对被告宣告缓刑或者处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让被告更快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怀抱,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辩护人:郭顺旺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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