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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意见

 陈鑫辉律师 2022-01-20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作为被告人周##的辩护人,就本案提出如下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予充分地考虑。本辩护人的意见与周##对本案的事实及其认罪的态度无关。同意前面辩护人就本案事实的意见。加强意见与观点。

一、对未开拆包装且未销售的产品,不应计入在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货值中。本案的争议点。该类产品都是从正规厂家进来的,主要是因产品销售不动,导致过期而使产品某些质量分数不符合标准,而被鉴定不合格。这是个客观事实。在无法认定被告是否还有销售的意思,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该对未开拆包装且未销售的产品,不应计入在被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货值中。这点请合议庭给予充分地注意。(货值?包括26%四聚杀螺胺示销售货值与25%杀螺胺乙醉胺盐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83810元)余下的因未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未销售货值部分,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被告周##在本案当中所起的作用较轻。周##在本案犯罪期间其主业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本案被告周##是他的亲叔,周##只是抽空,按照周##的吩咐帮助做点事。对于进货与客户都是周##确定;对于产品有什么用途,其性能与成分如何,他也是不清楚的。

三、关于被告周##的量刑建议。

1、周###在本案当中是从犯,犯罪较轻。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量刑指导意见》“(五)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周#在本案中认罪认罚。

3、周##是初犯、偶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周##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辩护人认为,周##的量刑在二年以下,适用缓刑为宜。

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陈鑫辉律师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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