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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的61项事项

 律师戈哥 2021-04-06
原创 徐忠兴 法学45度 今天

阅读提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八十一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这是《公司法》有关公司自治的诸多规定之一,意味着《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在公司章程中自主规定除法定必备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本文对此予以简要梳理,并对相关事项的适用对象予以简要说明。


纵观《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61项:

1.公司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员范围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决策权的归属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权的归属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5.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限额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限额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7.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权的归属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8.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9.股东是否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及利润分配办法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10.股东是否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及认缴新增资本的办法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11.《公司法》未明确规定的股东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12.《公司法》未明确规定的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适用对象:股份有限公司。

13.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次数和时间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14.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限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15.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16.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17.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参考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适用对象:股份有限公司。

18.董事会成员的人数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9.董事会成员中公司职工代表的人数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0.董事会成员中公司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1.公司是否设副董事长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2.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23.董事的任期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4.《公司法》未明确规定的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5.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2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参考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适用对象:股份有限公司。

27.公司是否设经理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28.公司经理的职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29.公司设执行董事还是设董事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0.执行董事是否兼任经理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31.执行董事的职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32.公司设监事会还是设监事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33.公司设1名监事还是2名监事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34.监事会成员的人数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七十条第一款: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5.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十条第一款: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6.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7.《公司法》未明确规定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七)项: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38.《公司法》未明确规定的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七)项: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适用对象:股份有限公司。

39.监事会每年度召开会议的次数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40.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1.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范围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适用对象:国有独资公司。

42.股权转让事项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43.股东资格的继承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4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适用对象:股份有限公司。

45.《公司法》未明确规定的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条第(六)项: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对象:股份有限公司。

46.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适用对象:股份有限公司。

47.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适用对象:股份有限公司。

48.董事会每年度召开会议的次数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适用对象:股份有限公司。

49.召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适用对象:股份有限公司。

50.公司是否设监事会副主席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适用对象:股份有限公司。

51.监事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频率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适用对象:股份有限公司。

5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其他限制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适用对象:股份有限公司。

53.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董事会的决策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适用对象:股份有限公司。

54.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决策权的归属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5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56.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

57.股东是否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及分配利润的办法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适用对象:股份有限公司。

58.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权的归属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59.公司的营业期限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60.《公司法》未明确规定的公司解散的其他事由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6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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