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面打击“财务”造假,实属罕见! 该行动引发两点思考,财务造假由来已久, 为什么国务院会亲自出面实施打击? 为什么现在才开始进行打击? 说明财务造假已经达到了极为”猖獗“的地步。 此次,打击“财务”造假,虽然主要针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但是,任何财务造假的背后都隐藏着“国家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博弈。 国务院对“财务造假”打击三个阶段表明的态度: “坚决打击 从重处理 “零容忍”, 这种态度的升级,我们看到国务院打击“财务造假”的决心和力度。 有人说国务院此次行动,是由于蚂蚁金服挑战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底线”。 是诱因, 但未必是关键。 财务造假主要手段是虚增收入和利润,上市后再以亏损将虚增收入和利润已经缴纳的税收,用后期实现利润弥补回来或者高点时套现。 最终已经缴的税全面回到自己的口袋,甚至大于初期缴纳的税收。 一般财务造假最典型的做法,是通过两个阶段实施,案例举证如下: 2016年3月25日,上市公司披露2015年年报,实现营业收入92.6亿元,利润总额3.1亿元。8月18日,公司披露2016年半年报,实现营业收入4.7亿元,利润总额9,448.5万元。 10月26日,公司披露2016年三季报,实现营业收入4.4亿元,利润总额1.2亿元。 财务造假手段: 该公司子公司通过签订《木尔坦地铁公交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虚构木尔坦地铁公交工程项目,利用李某某安排的公司构建资金循环,制造海外回款的假象,同时伪造木尔坦项目的工程进度单、人工成本计算单、材料成本等相关资料,安排公司相关人员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并将报关出口至巴基斯坦的建筑材料运送到香港、新加坡等地,然后再安排有关公司将货物进口回中国,制造工程施工假象。 财务造假结果: 上市公司2015年虚增收入4.8亿元,虚增利润2.3亿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73%;2016年1至9月虚增收入1亿元,虚增利润2,423.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上述财务数据通过Y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以及2016年三季报公布。 可见,股市背后“鬼影”是非常可怕的。 尤其是“新三板”的财务造假, 实施所谓的“避税”更是令人耳目一新。 避税条件: 新三板市场未设立涨跌停板制度,所以无定增无锁定期要求。 许多企业踊跃上“新三板”,就是看好了这一为避税提供合法性的通道。 常见操作方法:利用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通过机构定增,然后再以亏损出来。 例:以高价30元进去,然后1分钱抛售,就形成了公司亏损。而亏损的29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可以弥补五年。 例证:张先生以2元钱购买5万股甲企业(新三板上市企业)股票,原每股30元的股票。 此时,甲企业财务账面抛售价格差价,在税务机关系统就会显示该企业属于亏损企业,该企业未来实现的利润就可以先进行弥补亏损,弥补不完的,可以连续弥补五年。可以理解该企业,五年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当然,这种交易的背后,深挖其结果,张先生一定是甲企业隐形持股人或关联利益人。 如果我们反向思维, 张先生如果是一家亏损额很大的企业,连续四年实现利润为微利,如果第五年再无法实现高额利润,那么,弥补亏损的政策就会失效。 此时用2元钱购买甲企业5万股的股票,再以每股30元进行抛售给某关联企业。 此时财务结果: 高价购买的企业以此加大成本,减少利润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而张先生的亏损企业则实现较高收入,以此增加了利润,而增加的利润又可以弥补完即将过期的亏损额。 实现这一虚假财务结果,就是来源新三板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未在证券市场交易的股票,以及未设立涨跌停板制度和无定增无锁定期要求所致。 新三板大部分采用的是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协议成交与价交易最大的不同在于双方可以以任意价格成交,单只股票在一个时点上可有很多成交价格,其某一笔成交价格很难反映个股的公允估值。 协议转让时,股票收盘价一般采取当日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如果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无成交的,则以当日成交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 例证: 自然人章某以15.66元每股的价格将3万股持有的对大华企业股票卖给了甲企业。” 该股票市值仅为1.3元,但是为什么甲企业用15.66元购买? 做财务工作的人一看就明白其中的“猫腻”。这种交易的财务结果就是: 自然人章先生收益不缴增值税。 买家企业投资成本加大递减企业所得税收。 注意: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而新三板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所以转让股票不属于应税“金融产品”转让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 章先生只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但是,甲企业却由于成本加大或形成亏损,后期就可以减少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实现的利润就可以弥补亏损,不用缴纳25%企业所得税。 据一位专家讲到,有的新三板上市企业挂牌9000元,最后以1元钱抛售,形成8999元的财务亏损,以此,通过税前扣除方法减少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这种财务造假方法背后的逻辑很简单,就是以“上市”这个载体,并赋予了它全新“逃税”计划的功能。 虽然严重损坏了国家和股民的利益,但是却无法定性“偷税罪”。 因此某些投资人为了避税,利用协议转让最后收盘价做低,或者通过实际的协议转让作亏损不缴企业所得税。 只要正常价格将股票转回来就可以弥补之前低价转让的损失。 两种方法均利用了新三板市场上转让协议没有跌幅限、不需要股价点,对价进行了操控。 这种方法运作,多发生在关联方公司联手运作,甚至会有诸多人在游戏圈里进行操作,以此提高交易频次,短时间迅速完成。 所以,在形式上税务机关基本很难界定构成了“主观”故意逃税的意图。 就如:影视业一些高收入人利用新疆霍尔果斯进行逃逸税收,但是,涉税违法打击的不是优惠政策地,而是利用之地进行违法逃税的行为。 利用上市进行逃税,打击的不是证券市场这个载体,而是财务造假违法行为。 怎么查? 明白财务报表的人都知道,财务三张报表数据,最直接的反映了企业经营活动的“来龙去脉”。数字之间都是通过内在互相关联而发生作用的。 例如: 财务虚增利润,就必须通过利润表被反映出来。而要让这笔利润显得合理,必然要通过虚增资产来消化这部分利润。 财务虚减利润,也必须通过利润表被反映出来。而要让这笔虚假利润显得合理,必然要通过虚增成本和费用来调减这部分利润。 举例: 虚增收入与利润。 第一年,生产的产品收入是1亿;第二年收入3个亿;第三年收入4个亿。 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产品销售价格没有增加、资产也没有增加、生产量也没有增加,固定资产周转天数没有增加,怎么收入会快速增长? 虚假收入与利润。 第一年,生产的产品收入是1亿;第二年收入7000万;第三年收入5000万。 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产品销售价格没有降低、资产也没有减少、生产量也没有减少,材料采购价格也没有增加,固定资产周转天数也没有减少,怎么收入会快速下降? 大乱大治 当这种财务造假手段在宽泛政策空间“泛滥”,就会生产出有损国家和大众的赋能,此时,隐形的“合法”避税,就会被弃之敝覆,这种商业逻辑也就必然会被法制化。 最终,真正的受害者是对此企业信赖很虔诚的“股民”们和受牵连的财务人员。 改变的则会是政策的修补。 不变的则是财务造假形成的法律惩戒。 财务造假打击重点违法行为: 1、为了减少个人所得税和社保,指示员工用虚假发票费用报销形式造假; 2、为了减少股东税收分红20%个人所得税,股东或者财务购买假发票以报销形式造假; 3、利用关联企业虚构业务,进行虚开发票和票据循环抵税进行财务造假; 4、将高收入人群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工资薪酬转为劳务报酬,逃逸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社保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 5、将股东家庭汽车以低价出售给企业,在汽车家庭用途不变的情况下,把围绕汽车发生的所有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 6、编造虚假咨询服务业务,进行虚开发票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 7、虚构库存产品数量,虚报收入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 ...... 财务造假,将在税务数据系统中会被完全剥离出来。形成追溯的目标和风险根源。 尽快做好风险清理,是当务之急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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