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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判决竟然高达60%以上,怎样让遗嘱做到无懈可击?

 chwm1201 2021-04-12

有人曾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调查平台,在文书检索中依次输入'民事案由'、'遗嘱继承纠纷'、'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书'五个字段的进行高级检索,由遗嘱形式瑕疵问题导致的遗嘱无效认定,占比达到了76.92%。你会写遗嘱吗?

遗嘱行为作为'要式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遗嘱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遗嘱形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主要表现在遗嘱订立方式和遗嘱见证人两方面。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

01六种遗嘱形式的共性规定:日期和见证人。

要式行为的形式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非依法定形式作成,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形式的严苛来保障意思的真实,是遗嘱规定法定形式的重要原因。

在遗嘱中,日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存在数份遗嘱的情况下,日期最后的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

我国法定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其他法定遗嘱形式均需要见证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非利害关系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即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该规定指出,对于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具备健全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对遗嘱内容能够了解。

无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认知和判断能力上是不健全的,所以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见证人。),重症智力障碍者以及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人,不可以作为见证人。

二是遗嘱见证人应当无利害关系。现实生活中,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往往会邀请家族中同辈或者长辈来见证,甚至于仅仅把继承人、受遗赠人聚集到一起来安排财产的分割问题,这样一来见证人的见证资格便与法律规定不符。见证人应当与遗产无利害关系,而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除此之外,对于遗赠内容包含在遗嘱内容当中的,或者作为遗赠专门的书面文件的,应该将遗赠书面文件视作为遗嘱,对于该'遗嘱'的相关规定与遗嘱相关规定相同。

司法解释中对'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作了细化,将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共同经营的合伙人,排除在了见证人之外。

利害关系,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对该项作扩大解释,将一些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直接下属、邻居朋友等排除在见证人之外。

基于居住上的便利或者朋友间的信任,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将邻居、朋友、同事等作为法律上的见证人之意识。但是立遗嘱人的邻居、朋友、同事等,均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属于'与被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之人,必须慎重考虑。

02怎样让录音录像遗嘱无懈可击?

"遗嘱无效"判决竟然高达60%以上,怎样让遗嘱做到无懈可击?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录像 遗嘱规定须遗嘱人在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录制遗嘱内容,立遗嘱人能否以自行拍摄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当然可以。

也可以由见证人拍摄录音录像遗嘱,整个拍摄过程中,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都需要露脸,越清晰越好,你们都需要介绍各自的身份,包括姓名、职业、家庭住址,关系等。整个录像要显示具体时间。

立遗嘱人对遗嘱的陈述越详细越好,与同一时期的自书遗嘱内容最好完全一致,同时显示自己在精神状态良好且自由意愿之下立遗嘱。见证人未来有可能作为出庭证人,要慎重选择。

操作要点:

1.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的有两类:遗嘱人和见证人,缺一不可。

2.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其中一项就可,同时记录更好。

3.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最好说出身份号码,最好按顺序进行,确保陈述的清晰和真实

4.记录肖像时,脸部图像清晰,上半身和下半身都应当清晰呈现。

5.订立遗嘱开始直到结束,不要关机,不要暂停,出现设备故障,重新录制。

6.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年月日三要素必须齐全,缺一不可。不能仅仅在封存材料上写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的载体为多媒体,需要两名以上遗嘱见证人对其进行当场见证,并在遗嘱制作完毕后,与遗嘱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由于多媒体设备的特殊性容易被篡改删除,所以录音录像遗嘱需要进行封存。

03怎样让自书遗嘱无懈可击?

"遗嘱无效"判决竟然高达60%以上,怎样让遗嘱做到无懈可击?

在订立自书遗嘱时,在我国的继承法中强调需遗嘱人本人亲自书写的形式,并在订立的遗嘱上亲自签名并且注明具体日期。

自书遗嘱的遗嘱人须本人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且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值得注意的是自书遗嘱并未规定见证人制度。自书遗嘱规定必须采用手写方式,是基于在发生纠纷时'可依据字迹判断真伪'的考量。

载体不受限,可以是书信。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自书遗嘱的载体形式,根据民事法律'法无规定则可为'的朴素原则,应认为自书遗嘱的载体形式并不影响其效力。

遗嘱效力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立遗嘱的意思,即在自己死后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意思,若有,则应认定其遗嘱效力。

自书遗嘱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遗嘱形式,同时也是形式瑕疵的高发区。自书遗嘱由公民个人进行书写,很容易因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理解不到位等原因而产生未签名或者未注明立遗嘱日期,或者以捺印、盖章等方式代替签名的瑕疵情况发生。

自书遗嘱的操作要点:

1.应当由本人亲自全文书写

2.应当由自书人本人亲自签名

3.应当由自书人本人亲自书写年月日

04怎样让代书遗嘱无懈可击?

"遗嘱无效"判决竟然高达60%以上,怎样让遗嘱做到无懈可击?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自己关于遗产处分的内心真意,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现场进行见证,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为书写记录,记录完毕后向遗嘱人宣读记录内容,经遗嘱人确认没有差错以后,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

在使用代书遗嘱时,需要有代书人的存在,见证人可以同时担任代书人。要对代书的全过程由两名以上遗嘱见证人在现场进行见证。在代书人书写完遗嘱后,需要由遗嘱人、代书人以及遗嘱见证人共同签字并注明具体日期。

在代书遗嘱中,代书人应当以'代书人'或'见证人'的名义出现,职责仅为代书和见证,其代书的内容来源于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操作要点:

1见证人的人数二人以上,其中一个见证人担任代书人

2见证人不具有利害关系,代书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3见证人全程见证代书过程

4.见证人签字、代书人签字

5.注明立遗嘱日期

6最后立遗嘱人亲自签名

05怎样让口头遗嘱无懈可击?

"遗嘱无效"判决竟然高达60%以上,怎样让遗嘱做到无懈可击?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且以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订立遗嘱为前提,由遗嘱人口述自己关于遗产分配的真实意愿,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并记录、签名,注明立遗嘱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存在自动失效条款,即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如果能够通过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自动失去效力。

危急情况的发生是口头遗嘱有效的一个重要前提,但什么才算是危急情况呢?一般来讲,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随时有可能发生死亡的危险。

通常认为的'危急情况'主要是:当遗嘱人在弥留之际,即病危时;遗嘱人正在遭到伤害的危险时刻;在战争中,遗嘱人受到重伤;在遗嘱人遇到危难情况比如空难、沉船或者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生命遭到严重威胁。

采用口头遗嘱时候,要求在订立口头遗嘱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遗嘱见证人,共同见证遗嘱人的遗嘱内容,确保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口头遗嘱的操作要点:

1危急情况

2见证人二人以上,且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需要见证该遗嘱产生的内容以及遗嘱的全过程

通常而言,遗嘱见证人在遗嘱完成后可以进一步作出书面材料或者录音材料加强对见证内容的证明力度。

如果条件允许,遗嘱见证人在见证口头遗嘱时还可以对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在书面记录上与遗嘱人共同签名并注明日期。

06怎样让打印遗嘱无懈可击?

"遗嘱无效"判决竟然高达60%以上,怎样让遗嘱做到无懈可击?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就打印遗嘱而言,不论是自己打印遗嘱并签字还是由他人打印遗嘱并签字,均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以保障打印遗嘱也能如实证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操作要点:

1见证人二人以上,且无利害关系

2见证人需要见证打印遗嘱的全过程

3.打印人由见证人担任,或者立遗嘱人自已打印

4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5遗嘱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除了形式要求,遗嘱需要具备三方面的实质要件,即一方面遗嘱人和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问题,也就是民事行为能力,要求订立遗嘱的遗嘱人以及见证遗嘱订立全过程的遗嘱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方面,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是诚心地对自己死亡后的财产和财产性权利进行处分,不受到其他人的威胁胁迫、欺诈哄骗;

第三方面,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要求所包含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够涉及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益的内容和行为。如为无生存能力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份额等制度,而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订立必须满足实质条件,而对于遗嘱是否一定要符合法定形式? 大量的遗嘱纠纷案件是由于遗嘱瑕疵产生的,遗嘱的形式瑕疵减弱了本身的证明能力,是否肯定无效呢?有可能具备效力吗?

注意留存遗嘱有效性的证据材料指纹扫描确认立遗嘱人身份,指纹文件等身份资料,立遗嘱时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立遗嘱后将遗嘱进行扫描、存档和密封保管,必要时还可以附加律师见证。

从认定行为能力、资料提供、笔录和告知的制作,到遗嘱的起草,以严格的制定和保管程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此类遗嘱,在法庭上基本可以做到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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