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将囊君推的次数太少了~以后会多多关注你们的意见的!另外其他类型的设计师也可以在评论里提意见喔!
话不多说!
胶囊君这次又给大家带来了历年来重要的规划文本以供大家学习!
文本最长的规划年限甚至到了2020年!
还是老亚子,将囊君文章中还会给你们带来新的规划政策要点,文末会展示部分规划文本~
由于内容比较多,将会分为多章来叙述(没有的话下次可能有,不要急~),今年我们主要给大家带来的是以下地区内容(括号内为文本资料内容地区):
华北地区:河北省(唐山、沧州)、北京市、天津市
华南地区:广东省(广州、佛山、东莞、惠州、深圳、中山、珠海)、海南省(海口、文昌)
以下图文均来自各地自然资源
和规划相关部门网站和相关媒体
唐山
重点:
生态修复治“工业疮疤”
“山区复耕+企业复绿+矿山公园”
复垦还田变“宝地”
生态修复与复垦造田相结合
生态林、经济林、景观林“三林共建”
建景修园变景区
将临近市区的采矿废弃地改造成旅游休闲度假胜地
沧州
重点:
完善机制建设 守住发展根基
优化管理、健全监督、完善机制
清理闲置土地 开拓发展空间
依法回收闲置土地,绿色发展
严守生态红线 扩大发展格局
依法管海、节约集约用海
重点:
1.棚改、旧楼改造
根据房屋现状,主要分为棚户区改造、微改造、城市更新、保护再利用“四种模式”。
2.地铁
2019年天津在建项目有地铁4、10号线和地铁1号线东延线。
3.医院
儿童医院佟楼院区、中心妇产科医院原址改扩建、胸科医院原址提升工程、第一中心医院新址扩建。
4.旅游示范区
全市3个全域旅游示范区,即和平区、蓟州区和中新生态城的规划编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还将加快推动国家5A级景区创建。
5.和平区、南开区、河西区、河北区、河东区、红桥区、西青区、东丽区、津南区、北辰区、滨海新区均有规划任务。内容过多不展开叙述。
《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
7月4日
重点:
1、湾区建设
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构建极点带动、轴带支撑网络化空间格局”的部署,提出粤港澳合作共赢的空间发展思路,全力推动建设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
2、“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
从国土空间布局及结构调整、优化自然资源配置等角度研究加快形成 “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提出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国土空间政策,重点研究解决粤东西北地区与珠三角地区发展差距大的突出问题,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
3、环境改善
塑造高品质国土空间,注重人居环境改善,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坚持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保护,研究不同区域不同尺度景观风貌规划建议和管控要求。
4、生态文明
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明确生态修复的目标任务、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系统研究解决部分地区河段水污染严重的问题,实现国土空间生态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7月5日
第三章 规划调整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对《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进行调整:
(一)依法经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同意,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布局等进行调整;
(二) 经省政府同意,对各市县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调整;
(三) 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等规划布局进行调整;
(四) 其他经省政府同意的情形
第十一条涉及修改《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的,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调整方案,除涉及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等布局调整应依法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外,其他事项报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五条 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和林地等非建设用地。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依据总体规划划定的耕地开垦区和后备林地区,加大整治力度,建立新增耕地、新增林地储备库,提前储备补充耕地、林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第六条严格开发空间管控,确需在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外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参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许可规定作出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县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批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
(一) 需对省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调整的;
(二) 需在开发边界外新规划建设经营性建设项目的;
(三) 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且符合准入要求的军事设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民生项目规划用地调整;
(四) 需新设城镇、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的;
(五)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调整规划的其他情形。
跨市县的建设项目涉及调整市县总体规划的,应由相关市县政府联合向省政府申请开展市县总体规划调整。
第十三条 在不调整(或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生态公益林地布局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县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
(一) 尚未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或未纳入已编制完成的专项规划,但急需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民生项目,在符合总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省下达指标的前提下,需将非建设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的;
(二) 国家要求建设的军事设施项目;
(三)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或同意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 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
(五) 在不新设开发边界、且保持开发边界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对开发边界界线进行微调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该开发边界总规模的5%)。
第十四条 市县政府申请调整市县总体规划,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 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包括规划修改的原因、依据,调整前后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指标的变化情况、空间布局变化情况,评估说明规划调整影响;
(二) 规划调整方案,包括总体规划调整前后对比图、相关调整地块矢量界线、现场照片;
(三) 项目证明文件,规划成果听证或征求意见、公示等情况,以及市县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等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市县政府上报或者省政府转来的市县总体规划调整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下达批复文件或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批复实施。
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涉及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的,应当先行依法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在不调整(或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生态公益林地布局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对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并在批准实施后3个月内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一) 经批准实施的城镇、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在确保开发边界内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和林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因优化建设用地布局需要对市县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 用地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符合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省下达指标的前提下,需将非建设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的;
(三) 因规划编制时数据转换或其他原因导致市县总体规划安排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未与项目实际用地范围重合的;
(四) 不涉及占用林地的耕地开垦项目。
市县政府批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的具体流程,由各市县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市县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成果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市县政府同意规划调整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二) 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内容应包含调整前后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指标的变化情况、空间布局变化情况,以及规划调整可行性说明;
(三) 调整后的矢量数据库。
第十八条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涉及占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应按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规定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国家公园、自然自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地经依法设立、撤销或者调整范围的,可按程序对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