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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希特浅析

 置身于宁静 2021-04-13

知识学的基本原理

康德的核心思想是试图调和前面的经验论和唯理论的争端,在康德看来,知识不能仅仅来自于纯粹形式和先天范畴,而需要一个客体为心灵提供经验质料,蕴含着物自体是后天经验的提供者。费希特是继承康德的第一位德国古典哲学家,在费希特看来,既然根本没有任何手段认识到物自体,设立物自体是多此一举,要让知识有个稳定的起点,决不能以物自体作为理论起源,而要以纯粹自我意识进行推演。在康德那里,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看似一个理性,但两者被割裂无法统一。费希特认为,独断论的极端形式就是唯物论,唯物论无法说明物如何过渡到理智,物自体只是一个空洞假设,所以,要推进康德哲学必须抽掉物自体,以康德的先验唯心主义作为理论根源。如果把物自体的成分抽离掉,那么,就只留下一个绝对自我,就是康德的先验统觉的自我意识。

费希特提出,本原行动是一切意识所依赖的东西,只能自己规定自己同时又规定着其他意识的原始行动。所谓自我:当把意识内容中不可靠的东西统统排除,剩下的就是意识活动本身即自我。费希特认为,这个自我不能通过概念得出,只能在理智直观之中获得,联系我思故我在的形而上学证明来理解,通过非逻辑来证明我的存在。那么理智直观是什么呢?就是自我对自身的直观,即反过来思考自身,直观者和直观对象乃同一东西,两者蕴藏于直接同一体中,在这种状态下,主客一体,物我两忘。费希特找到一个起点作为原理,其中主词和宾词是同一的。

本原行动第一阶段:自我设定自我

这条原理相当于同一律A=A。同一律的有效性在于前面的A与后面的A之间的逻辑性关联。A=A等同于我是我。这个我,即纯粹意识活动,是一切经验的先验。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唯有我在可以确定,因此要从一个确定无疑的命题出发,就必须以我在作为出发点。笛卡尔不甘心外部世界恐归空无才提出二元论,而费希特干脆就把“我在”这个在的探讨彻底抛弃,他认为绝对的在就是自我的存在。

本原行动第二阶段:自我设定非我

这条原理相当于排中律A≠(非A)。所谓非我,是指自我以外的东西,就是人们所说的外部客观世界。这里的非我是自我流溢出的,非我的本质由自我规定好的。笛卡尔的我思,由于反思自身,从而产生了怀疑外部世界,确立了思的主客不分性,即思的客体是自我,那么思的主体就是非我。因此,费希特从先验唯心出发,认为外部世界就是自我转出来的。蕴含之意是,外部世界从内容上看,要依存于自我才能确证自身是存在的。自我和非我互为对立面,只有存在非我,自我的规定才能被设立起来。

本原行动第三阶段:既设定自我又设定非我

自我即纯粹意识活动;非我即外部客观世界,那么,自我和非我处于对立关系。这里把自我和非我加以限制,当自我设定非我以后,自我就被非我限制了。而非我是依存于自我的,这样一来两者互相被限制了。这种限制是把实在性部分地扬弃掉。有限制的自我和非我,就是某人的经验性自我和某事物的经验性非我。

上述本原行动三阶段,就是知识学最高原理。如果第一个原理设定为正题,即康德的实在性;那么第二个原理则是反题,即康德的否定性;第三个原理当然就是合题,即康德的限制性。康德是直接从形式逻辑推演,费希特是从自我的能动性结构推演。自我规定非我,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即实践自我;自我被非我所规定,就是客观见之于主观,即理论自我。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不在于逻辑证明,而在于以理性直观证明自身,但是只能得出思维的存在。外部世界本身并不能确证自己存在,比如面前的苹果,苹果自己没有办法证明它自己存在,也就是说,苹果的存在性,是我们通过感知进行设定的。照这样理解那么可以说,非我是自我的设定;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已经说明意识本身能够确证自己存在。照这样理解那么可以说,自我设定自我是存在的。所以,自我设定自我、自我设定非我,这两个原理可以顺理成章从哲学史推出来。

那么既设定自我又设定非我这个原理又从哪里推出呢?费希特把我思和我在的关系,认为是思的客体性即思作为客观存在,决定了思的主体性即思作为追索这个在的工具。把思的内容全部抽掉,但是思仍然存在,这个思说到底就是自我意识。也就是抽掉内容后的思,只具备形式不具备内容。当人反思自身,会发现外部世界就是那个有限非我,自我就是那个有限自我,因为两者都不具备绝对的实在性,所以都值得怀疑。但是自我和非我这两者,又都是被那个只具备形式的先验的思所规定所统摄。绝对自我规定非我时是能动的,然而,绝对自我规定自己被非我规定时是被动的。显然,自我设定自己成为受非我限制这个原理是矛盾的。自我设定非我来规定自己,但是这个非我,同时也是自我设定的,那么,说到底仍然还是在自我设定自我,因此,这个自我可以说是实在性的源泉。从绝对自我来看,这个自我本身没有否定性。那么非我如何能够去规定自我呢?这就需要自我让渡一部分实在性给非我,以形成有限非我。这样一来,绝对自我就失去一部分的实在性,同时从绝对非我那里获得等量的否定性,于是,绝对自我转变成为有限自我,因此,有限自我和有限非我就可以互相限制。自我本来是绝对能动的,一旦失去实在性就成为有限自我。

实践自我的矛盾

所谓实践自我,是指自我设定自身去规定非我。自我首先设定自我,这个被设定的自我规定着非我,这样一来,自我始终处于设定、规定的主动状态。但是,设定自我的自我,和规定非我的自我,不是同一个东西,因为规定非我使得自我本身也有了规定性,成为有限自我,而设定自我的那个自我是无限自我。换言之,当自我设定自己为非我的限制者时,自我是能动的,由于这个自我是非我的限制者,也就被非我所限制,那么自我又是被动的。所以,实践自我包含着无限自我和有限自我的对立。绝对自我要求非我和自己相一致,也就是说,主观想法付诸于现实,通过无限努力达到回归自身。正是绝对自我的这个诉求才有客体的出现,由于自我在不停地规定自我,才显示出自我的无限性。一方面自我既然有限,就不能超越自身,另一方面,自我是自由的,会无限地试图回归自身,于是有限消解于无限的过程之中。

生存本体论转向

费希特认为,存在和存在者是不同的。存在者有一个起源,当我们追索存在者,必然假定另一个存在者,进而进入无限循环。然而,存在是自足的完满的,存在才是构成哲学的第一原理。费希特后期作品中,存在不再是自我的对立面,而是自我的基础和根据,他把存在定义为,本原行动意义上的生生不息的生命。费希特在真理观上把存在或绝对,理解为生命本身,既是活动又是结果,既是存在又是自由。

古典自由主义批判

古典自由主义的特点是,人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市场中立地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竞争的场所,国家只是维护平等的法律制度框架。费希特批判道,自由主义把人作为孤立的个体,人与人之间没有任何内在关系,社会成为一个利益博弈场所,国家成为个人实现利益的手段。虽然每个人都试图追求独立性,但是社会意向也是个人的基本意向。人的社会性表明,人如果离群索居就不是一个完整的人。费希特认为,法治国家是通往合乎理性的绝对国家的中介,法治国家中,财产是不平等的,只有在绝对国家中,财产才能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自由主义的基础,费希特没有否认这一点,他认为,人身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是原始法权,无需借助其他概念,能直接从个体自由和他人自由的并存关系中分析出来。但是费希特认为,财产权不是保护人对物的占有,而是保护人从事某项专门的自由活动的条件,也就是说,物与人的自由活动的关系,构成了财产权的基础。费希特认为,只有有能力且愿意耕种的人,才有权拥有土地。他说,除非国家事先赋予每个人获得自己劳动成果的公正条件,否则单纯强调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反而是对无产者的侵犯。如果人的命运,完全受市场的任意支配,社会就陷入相互斗争之中,人的自由反而导致了人的毁灭。

道德理想

道德秩序是自由的能动的行动,由之构成的超感性世界,是感性世界的基础,万事万物都产生于这种能动秩序,而人类知识却对道德秩序不可知,只能由信仰达到。费希特主张,通过直观出发进行反思以承认上帝,而不是去假设或证明上帝存在,因为信仰比道德说教有力得多,但是,费希特的上帝和传统宗教的上帝已然不同。对他而言,一个人一旦意识到自己所承担的道德义务,会在内心确立一种对道德秩序的信念,因此,信仰是产生于道德规定。他反对把上帝人格化、实体化,因为人格、实体都是来自于知识范围,如此会把上帝降格为可认识的东西。上帝乃永恒、无限的存在者,岂能用人格等概念附会给上帝。他把道德秩序提升到和上帝一样的程度,他断言,道德秩序本身即上帝,这样就把上帝概念改造了。他要突出上帝的无限性和能动性,认为上帝是一个摆脱一切感性的存在者。由于费希特的道德神学,被认为是无神论而赶出耶拿大学,他就对自己的宗教观进行了反思,不再把自我意识作为理论起点,而是寻找更高的精神实体,信仰不仅高于知识而且是一切知识的起点和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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