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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改判!交通意外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均无责的,机动车一方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是不超过10%的赔偿责...

 夏日windy 2021-04-13
米某明与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意外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均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是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民初字第2387号
二审: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民终字第00567号
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134号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0日9时许,米某明在镇江市东吴路江滨菜场公交站台追赶苏L×××××号大型普通客车过程中,与公交站台上的一名老年妇女(姓名、住址不详)发生碰撞,致米某明重心不稳倒地。此时,镇江公交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苏L×××××大型普通客车正好起步,米某明的左手被客车后轮碾压致伤。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京口大队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米某明当日即因“汽车轧伤致左手出血、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至医院住院治疗。米某明伤情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米某明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苏L×××××大型普通客车在太保财险镇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米某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87637.13元。

法院裁判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且均被认定无责任,故先由太保财险镇江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镇江公交公司按10%承担。故作出(2014)京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太保财险镇江公司赔偿米某明1485.92元、返还镇江公交公司垫付款10514.08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米某明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事故机动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京口大队认定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应当予以采信。米某明要求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故作出(2015)镇民终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米某明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与机动车一方均没有事故责任的,对机动车一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应当由镇江公交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的全部赔偿责任。2.本案可以参考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3.本案交强险赔付不应当适用无责任限额,太保财险镇江公司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如何理解?“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适用是否有限定条件?米某明提出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该项规定适用的逻辑前提在于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本院认为,该项规定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情况下,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从该项规定条文表述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于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第一个分号前的规定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这反映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和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本意。之后的规定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过失相抵的适用,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失相抵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机动车一方无责,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基于无过错责任这一基础,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不仅需要具备机动车无过错的条件,还需要具备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条件。《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亦体现无过错责任的精神。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九十以上;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以上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负事故责任时如何处理,但按照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这种情况下应当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上述规定也可以印证,“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2.本案是否应当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中“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条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一条明确,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这一意见对审理本案有参照的作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关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从交通事故发生及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看,系米某明与公交站台上不知名老年妇女发生碰撞倒地后左手被苏L×××××大型普通客车右后轮碾压所致;碰撞和车辆起步等数个行为发生偶然结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可。2005年2月24日通过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一条,所依据的主要是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当时的相关规定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现行规定在前一句的表述上是一致的,说明法律适用的大前提没有变化;现行规定在过失相抵问题上作了一定的修改和进一步的细化,特别是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的赔偿原则。如前所述,在交通事故双方均不负有事故责任时,机动车一方承担的仍然是无过错责任。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一条,在与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相抵触时,可参照执行。3.太保财险镇江公司是否应当在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目前这四项限额分别为:(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本院认为,太保财险镇江公司应当在110000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10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首先,交强险是法定险、强制险、责任险,具有公益性和为第三人利益性。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立法目的看,更加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论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明确,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从该条款内容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由被保险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决定的。再者,本案系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事故责任,这属于特殊的责任形式,而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常态。对于本案双方无责任的情形,按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受害人无责却要承担大部分损失,难谓公平。基于法律设定交强险制度系出于强制保险之防损避灾和社会保障之功能,本案应当由太保财险镇江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为妥。
通过对以上三个争议焦点的分析,本院认为,对于米某明因交通意外事故所受损失,由太保财险镇江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镇江公交公司予以赔偿。故作出(2016)苏民再134号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太保财险镇江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赔偿米某明78457.13元、返还镇江公交公司垫付款8618.87元。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九十以上;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十一、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对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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