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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借用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亦享有诉权

 北纬37度007 2021-04-14

借用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亦享有诉权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案涉工程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对工程款享有诉权,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

标签:|施工合同|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利害关系

案情简介:2015年,医院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随后,建筑公司以承包经营方式将工程交由陈某实际施工。2018年,工程竣工验收后,陈某诉请医院、建筑公司连带给付拖欠工程款。庭审中,建筑公司、陈某均申明双方系挂靠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挂靠关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进而认定陈某非本案适格原告并驳回其起诉。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陈某主张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请求医院支付欠付工程款。根据陈某提供的医院与建筑公司所签施工合同、其本人与建筑公司所签承包经营协议、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签证单、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与案涉工程具有一定直接利害关系。②在处理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如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此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即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均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陈某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其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实务要点: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与案涉工程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对工程款享有诉权,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陈亚军与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包剑平,审判员杜军、朱燕),见《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对工程价款享有诉权》(撰写人朱燕、张松哲),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X4-2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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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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