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陈某由于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挂靠在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 2009年,陈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签了合同,为其建设某工程。 图片来自网络 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然而,发包方却将17万元的工程款,支付给了陈某挂靠的工程公司。 陈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却没有拿到工程款,他多次向发包方和挂靠的建筑公司讨要。双方却互相推卸责任,陈某无奈,诉至法院。 图片来自网络 法院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是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遂判决该建筑公司领取的17万元工程款,返还给实际施工人陈某。 来源:罗爷法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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