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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拖欠工程款,有这个条件,包工头能直接向发包人追讨!

 胡开盛律师 2020-07-23


导读:建设工程被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现象非常普遍,经过层层的违法分包或者非法转包后再分包,到最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隔了多个的转包人或分包人。这种经过多层转包或分包的建设工程,一旦承包人拖欠实际施工人(包工头)的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能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原告何某青诉称:2015年6月至9月,原告领有一班工人,在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建筑工地做散水、地坪、临工等,到最后算账被告共欠原告人工费150200元至今未支付,2015年被告刘某伟委托记工员吴某仁给原告出具了证明一份。

因为房地产公司是建设工地的开发商属于发包人,工程安装公司作为承包方承包了该建设工程后,又将该工程的人工发包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和被告刘某伟签订了劳务合同,最后原告从被告刘某伟处承包了散水、地坪等部分工程。

原告何某青现请求:四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程劳务费150200元。

被告刘某伟辩称: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50200元属实,但是建筑公司和我没算账,也不给钱。现在没钱支付原告的劳务费。

建筑公司辩称:公司已经支付刘某伟劳务费337万元,依照合同我们再没有给付劳务费的义务了。

工程安装公司辩称:2013年6月13日,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2013年5月11日公司将该项目的3、4号楼劳务工程分包给了建筑劳务公司,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公司工程款三千多万元未付,从而导致公司和建筑劳务公司劳务费尚未结清(目前尚欠800万元左右),且我公司项目部已支付民工劳务费135万元。

房地产公司答辩称:我方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我方在本案中的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该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案中原告何某青提供被告刘某伟所雇用的吴某仁书写的证明条据,内容反映了原告在工地3、4号楼的工种、工作数量及所欠工程劳务费的证明,同时有被告刘某伟提供的工程劳务费表印证,该证明应视为用人单位拖欠工程劳务费的凭证。

建筑公司对被告刘某伟是否具备劳务承包资质未加审核,将工程劳务盲目分包给不具有工程劳务资格的被告刘某伟个人属于违法分包,签订的《装修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房地产公司和工程安装公司之间承包关系合法有效,但其工程款尚未结清,且未结清数目远远大于原告的劳务报酬,房地产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

工程安装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宅小区合同》、《劳务扩大施工合同书》合法有效。所以,原告在该工地实施工程劳务,建筑公司和被告刘某伟应负连带责任;工程安装公司作为该项工程承包企业,与原告既不存在劳务用工关系,也不存在违法发承包工程业务的事实,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何某青工程劳务费150200元;建筑公司和被告刘某伟负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该案中,被告房地产公司为工程发包人,与被告工程安装公司是承包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工程安装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建筑公司,双方是分包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被告建筑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被告刘某伟,刘某伟无施工资质,双方系违法分包。刘某伟将部分工程交由原告何某青施工,系实际施工人。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房地产公司为发包人,其有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并且拖欠的金额大于原告的劳务报酬,应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房地产公司为工程发包人,原告何某青为实际施工人,双方之间本身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当房地产公司有拖欠工程款时,法律直接规定了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由发包人房地产公司直接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何某青承担清偿责任,以便有利于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诉发包人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从法律条文的内容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建设工程经过多次的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亦与多次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或多次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是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或多次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确实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因为经过实际施工人的施工,发包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实施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在特定的情形下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有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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