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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新发展格局下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rqn2008 2021-04-16

 2021-01-28

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小麦、稻谷、玉米市场价格攀升,国家临储小麦稻谷、玉米密集出库,大豆、玉米进口数量同比有大幅度提高,粮食宏观调控及早干预、精准发力,充分利用了国际国内双循环新格局,粮食购销两旺,粮食市场活而不乱。

粮食价格的涨落或震荡,已成为市场产需供求变化的“晴雨表”,同时也包含着各方预期心理因素,不单单是粮食产不足需和供求失衡,综合因素使然。如去年以来特别是小麦、稻谷、玉米新粮上市后,粮食价格不降反升,固然有国内玉米产需的矛盾,但是小麦、稻谷平均库存一直在高位。这里边有国内玉米、大豆供求失衡的问题,新冠疫情的因素,也有小麦、玉米替代的原因,还有农民和贸易商、加工企业心理预期等因素。总之这一轮粮价上涨实属正常,没有大涨的苗头因素,国家及时提早拍卖小麦、玉米,加大个别粮食品种的进口量,及时抛售临储,调控手段精准到位有效。

同时国家一再提出“六保”,其中重要一保是保粮食能源安全。在近几年一片降低粮食托市价格的呼声下,立足粮食安全,面对重大疫情,谋划长远,逆势而动,反而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粮价形成机制仍需最低收购价和市场收购并驾齐驱。

在粮食市场不完全发育,面对国情、粮情,总结1997年出台的粮食“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经验教训,善用市场无形的手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有形的手,五指相扣,精准发力,逐步引导粮价由市场完全形成,提高粮食流通市场化、流通业态现代化水平。目前应继续坚持和完善小麦、稻米主粮托市收购政策,进一步借鉴玉米、大豆、棉花市场化收购+生产补贴的成功经验,并且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按市场需求、产品结构需求,调整粮食生产结构和经营体系,走一条安全高效、绿色优质粮食农业发展道路。

小麦、稻米等口粮托市收购暂时不能取消,只能完善。继续实行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这也是落实“有保有压”、农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实行粮食品种差别化价格政策的具体举措,前两年稻谷托市收购价全面下调,就是与市场接轨的修正措施,2020年籼稻价格上调,2021年小麦托市价格上调,也是立足粮食安全,确保口粮绝对自给,考虑相关品种的供求和产需平衡,遵循市场法则,直面疫情和早籼稻的实际生产情况,而做出的政策调整。粮食收储政策改革的取向是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运用价格和补贴等手段,建立起既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又能保障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田面积稳、产量稳的粮食价格支持政策体系。

粮食最低收购价对托其粮食价格和市场,保护农民利益,起到了根本性保护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粮价市场形成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粮食生产保险政策不健全,种粮赔钱现象时有发生,并且受计划经济政府定价的惯性思维影响,还有粮食收购主体良莠不分,缺乏良性互动和理性收购预期,目前最低收购价在执行过程中,就有意无意中起到了市场参考价的作用,形成了“风向标”和“标杆效应”,很多用粮企业和收购企业就是参照最低收购价收购,这无形中就形成当前市场粮价由最低收购价来左右主导的实际情况。

当前应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家在制定最低收购价时,要慎之又慎,综合考虑,通盘测算,力求科学合理,探索最低收购价形成机制,把粮食产量、生产成本、历年粮食市场及收购价格、近年来的最低收购价水平、国际市场粮价以及期货价格等诸多因素,作为形成价格的参照依据,突出保证粮食生产成本,出台既能保本,又能有效稳控粮价,实现顺价销售,兼顾国家利益,保护低收入人群利益的最低收购价格。

一、加快粮食安全保障立法进程。用法律的形式把两大主粮托市收购主体、职责范围、卫生质量标准、价格形成机制、竞价销售的办法,以及监督检查主体和对象,纳入利益调整关系范畴,规范其运作,这也是粮食人和农民多年的期盼。笔者建议:一是打破中储粮一家独大的局面,增加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托收收购主体,分贷分还,这样可以避免恶性无序竞争,损害农民利益。二是鉴于粮食最低收购价缺保低收入人群口粮政策不明确,特别是面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在困难人群低保收入或价格临时补贴这块,要有体现;三是建议国家在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时,把小麦、粳稻最低收购价格与粮食生产成本紧紧结合起来,兼顾扩大优质专用粮食种植面积,力促扩大小麦、稻谷市场化收购份额;四是建议为策应小麦、稻谷托市收购政策的有效实行,加大托市小麦及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抛储、竞价拍卖政策研究,构建全国及区域性粮食大市场,有效避免粮食市场和价格的大起大落。

二、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粮食托市收购预案启动机制。粮食托市收购预案启动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综合发展改革、农业、中储粮的意见,以实际收购农民的粮食价格为启动托市的市场参照价格,而不是以粮食经纪人出售粮食的价格作为托市收购启动的市场价格参照,实际上农民一般都是卖“地头粮”,那才是真实的收购价格,粮食经纪人的售卖价格,已经是第2个收购环节了,目前的粮食流通是种粮农民——小粮食经纪人(一般是走街串巷小三轮车地头收购)——大粮食经纪人——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购销企业,因此粮食托市收购是否启动参照的市场价,理论上说的市场价不是农民的卖粮价格,实际是粮食经纪人的销售价格,而不是真正的种粮农民送到粮食购销企业或加工企业的到库价。

三、改革完善粮食储备轮换办法。粮食收储政策改革理应包含粮食储备制度的变革,特别是粮食储备轮换直接影响粮食市场价格,目前中央、省、市、县四级储备制度已自成体系,但存在市(地)以下储备数量不足或品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同时各自为政,互不说话,也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如轮换时间和节奏不衔接,集中轮换出库,争相销售,集中轮换入库,争购粮源,对市场和价格带来一些冲击,特别是市地以下粮食储备轮换,承储企业各自操作,盈亏自负,由于粮食行情变化不好把控,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建议国家出台中央和地方储备轮换统一衔接政策措施,避免集中出库或无序出库,避免打压市场或抬价争抢粮源,造成市场粮价不稳定。同时理顺玉米、大豆流通渠道,形成玉米、大豆等粮油品种国内国际双循环下的供应链条,规范市场主体,理性收购、顺价收购,坚决取缔恶意炒作、囤积居奇、逆市操作等不法行为。

四、加大粮食税收政策改革,策应粮食收储政策特别是价格政策的改革。当前粮食购销方式已发生很大变化,基本不存在一家一户自产自销,而是种粮农民——粮食经纪人(粮食合作社、农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饲料加工企业,谁是“种粮农民”,内容发生变化,粮食经纪人或粮食合作社 、农场,既是粮商,也是种粮农民,身份发生了变化,目前只有存储各级政府储备粮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免征增值税企业,民营粮食加工企业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饲料加工企业只对自产自销的种粮农民提供收购发票,税收政策明显滞后。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应抓紧修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办法,国有与民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一律平等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饲料加工企业对粮食经纪人售粮也要提供收购发票。在政策没有改变之前,鼓励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或收购粮食经纪人提供的粮食,由粮食经纪人直接为粮食饲料加工企业提供原料,税务部门对于粮食增值税免税企业及时足额提供粮食增值税发票,满足农民或粮食经纪人出售粮食的需求,为粮食加工转化企业提供原料支持。

(孙晓明)

作者系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粮食经济学会理事

通联地址:山东省泰安市粮食服务中心(泰安市东岳大街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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