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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计价方式及典型案例10则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1-04-19

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合同价格形式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及可调价。住建部2013年12月11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13条中,已将合同价款计价方式分为单价方式、总价方式以及成本加酬金方式。《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也采用了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合同价格形式。而在《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统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及其他价格形式的合同价格形式进行分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

见猫姐原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小结》

二、建设工程工程款计价方式典型案解

1、未完工工程,将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格进行折算的方法,可通过鉴定计算工程量

【裁判观点】在工程没有完工即予解除的情况下,因合同就已完工程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缺乏相应的具体约定,实际无法适用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计算已完工程的价款。虽然从理论上讲,根据已完工程占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比例,将合同约定的包干价进行折算的方法,有违建筑行业特性,可通过鉴定进行计价计算工程量。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568号

2、双方约定采用当地已停止执行的定额标准作为结算依据,合法有效

【裁判观点】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采用在本辖区已停止执行1998年定额作为涉案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意思表示真实,并已在合同文件中对此做出了特殊约定,且该特殊约定优先于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因此,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执行。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872号

3、约定优先采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应当优先采信专用条款部分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特别约定,没有特别约定的,采信解释顺序在前的文件约定

【裁判观点】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解释,应当优先采信专用条款部分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特别约定,没有特别约定的,采信解释顺序在前的文件约定。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本变更为业主认可的、对原有总价的调整,分包人完成合同价的变更和调整,承包人没有理由阻止经业主确认的分包人的合同变更和调整。

4、招标文件采取固定单价,相关其他协议约定固定总价,且价格差别不大的,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情形。

【裁判观点】固定总价是在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基础上根据工程量计算得出,发承包双方的投标价、中标价、合同价并不完全相同,但价格之间并无特别具体的悬殊,因合同总价是根据固定单价计算得出,有关工程量需要双方磋商确认,并经双方协商确定最后价格予以认定。在此情况下的固定单价、固定总价的表述以及价格的调整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情形。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53号

5、双方会议纪要中对计价标准、计价方法作出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裁判观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会议纪要中对案涉建设工程区分为砖块与框架结构,并就计价标准、计价方法分别作出约定,各方已达成合意,应当按照会议纪要中各方当事人的约定计算工程款。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706号

6、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原定固定单价计价标准无法适用

【裁判观点】合同价款采用以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乘以建筑面积作为固定合同价,承包人实现合同目的、获取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如果承包人单独承包土建工程,其报价一般要高于整体报价中所包含的土建报价。作为发包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如仍以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作为已完工工程价的计价单价,则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合同解除时未完成与施工面积相对应的全部工程量,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价款固定单价的计价法已无法适用。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7、合同约定总价包干,未对建设分部分项工程约定计价标准的,工程未完工而解除合同的,不能按照约定计价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裁判观点】建设工程合同总价包干,但未就涉案工程所包含的分部或分项工程相应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逐一作出具体约定,在工程没有完工即予以解除的情况下,因合同就已完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缺乏相应的具体约定,实际无法适用按照计价标准、计价方式计算已完工程的价款,可根据鉴定结果以及建筑行业交易习惯,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款。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568号

8、施工合同约定可调价款的,双方就变更合同价款另行签订的协议不背离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裁判观点】在中标合同之外双方签订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就工程款付款事项进行约定,而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关于合同价款,双方采用的是可调价款,即在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等事项存在的情形下,双方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故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具体施工情况,对施工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的条款进行适当变更,并未背离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057号

9、省级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属于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以约定为准

【裁判观点】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属于指导性文件,不是强制性规范,其规定的内容均蕴含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优先使用当事人的约定,只有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对可调价材料部分价款调整作出具体约定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该约定执行。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38号

10、承包方中途退场时,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的,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按照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计算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固定单价,指的是每平米均价,针对已经完工的工程。如承包方退场时,案涉工程尚未完工,如何计算此种情形下的工程款,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一审判决先以固定单价乘以双方约定的面积计算出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再通过造价鉴定计算得出承包方完成的部分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计算出的比例乘以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确定承包方应得的工程价款,此种计算方法,能够兼顾合同约定与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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