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10419 每日一税】罕见:上市公司视同销售补增值税和滞纳金3700多万

 每日一税 2021-04-19


【20210419   每日一税】

上市公司视同销售补增值税和滞纳金3700多万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6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上交所披露《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该意向书披露,博众精工视同销售补增值税和滞纳金3700多万。现就该话题与大家简要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1年4月16日,上交所披露《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该意向书403页披露: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发行人将直接设备运至境内保税区外代工厂的情形,属于税法认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发行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相关增值税1,940.18万元及滞纳金1,802.93万元,发行人已就上述情形履行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就此事项出具了专项证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发行人境外客户下达给发行人关联方香港公司的部分订单的货款由香港公司全额收取,而发行人将该部分订单对应的产品直接在境内非保税区交给客户。发行人已就上述情况按照规定补缴了税款,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不会就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资料,简而言之:2012年至2014年期间,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精工”)将“直接设备运至境内保税区外代工厂”,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1,940.18万元、滞纳金1,802.93万元,其业务实质是博众精工直接设备无偿赠送保税区外代工厂。

       换言之,保税区内的企业博众精工将设备设备无偿赠送保税区外代工厂,应作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博众精工才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共计3743.11万元。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外,2012年至2014年期间,博众精工与关联方香港博众之间业务往来,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2019年被税务机关做特别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1,676.99万元及滞纳金1,510.54万元。

       细心的老师会想到: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加收利息。博众精工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滞纳金相当于相当于年化利率18.25%的借款,加收利息企业的负担就少多了。详情请参阅拙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已链接,点击可阅读)。

       是税务机关错了吗?显然不是,因为博众精工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自行更正申报补缴税款,不是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要求补缴税款,所以博众精工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而不能按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并加收利息。

       根据招股意向书披露信息,“发行人已就上述情况按照规定补缴了税款,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不会就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印证了笔者博众精工不是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的观点。

       因此,博众精工与关联方香港博众之间业务,博众精工依法自行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缴纳滞纳金。

      总结: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由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的,加收利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更正申报补缴税款的,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每日一税简评】

   1.纳税人依法纳税很重要,少缴税款被税局查处需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还可能被罚款。滞纳金和罚款不仅直接影响企业损益,更重要的是还可能影响企业长期发展战略,比如企业的上市大计。

   2.博众精工2021年上市,2019年补缴增值税1,940.18万元和企业所得税1,676.99万元,缴纳滞纳金3,444.03万元。有力例证企业即使曾补缴税款、滞纳金,被处税收罚款,也不是不能上市。只要不对企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 1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上市还是有可能的。导致企业不能上市的因素众多,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并不是唯一因素。企业高度重视是正确的,但也不必谈税色变。

       思考: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能否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要求企业补缴税款?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