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带君释法 | 注意️!这些环境违法行为可能会入刑!

 大城小E 2021-04-19

注 意

这些环境违法行为可能会入刑!

本文取材自生态环境法规标准

文章名称:PPT解读丨不可触碰的16条环境犯罪高压线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刑法自1979年制定、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先后通过了1个决定、10个刑法修正案和13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明确适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是第十一次修正案,也是历次修正案中,对有关环境犯罪条款和内容修改最大的,新增了5条高压线,加上之前已有的规定,现在共15条高压线,随着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企业的重中之重就是要熟知这些刑法重磅条款。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15条高压线分别是什么吧!

今天第1期首先来聊聊

关于危险物质方面的刑事责任。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

由于犯罪违法行为表现不同,关于危险物质方面的罪名也不同。

01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02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法条链接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03危险物品肇事罪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二、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第一次是被《修正案八》修改,这次又被《修正案十一》修改,历经两次修改目前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本条共两款内容,第一款是污染环境罪的构成条件和处罚,一共分为三档刑罚,第二款是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次将污染环境罪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新增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的情形;

将原条文中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改为“情节严重的”,降低了犯罪构成的门槛,将虽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但长期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又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是加重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的刑期。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现实中出现的环境刑事案件纷繁复杂,远比法条规定的内容要丰富,罪名与罪名之间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之一就是罪名竞合。在上述罪名中最容易出现竞合的就是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为了很好解决这个问题,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提出了指导意见

第一,明确了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所要考虑的因素:

应当重点审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污染物的毒害性危险性、污染持续时间、污染结果是否可逆、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具体、明确的危险或者危害等各方面因素。

第二、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的条件之一是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第三、明确几个重点区域内污染环境,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

行为人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供水单位取水口和出水口,南水北调水库、干渠、涵洞等配套工程,重要渔业水体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毒害性极强的污染物,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个重罪名,《纪要》在对污染环境行为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也显得较为谨慎。

本期关于危险物质方面的罪名分享至此,

后续敬请期待。

撰稿:戴郡

审核:林子吟

猜您喜欢

带君释法 |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对生态环境执法会产生哪些影响?(上集)

带君释法 |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对生态环境执法会产生哪些影响?(中集)

带君释法 |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对生态环境执法会产生哪些影响?(下集)

2020 | 上海生态环境执法的点点滴滴

2020 |“带君”解读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大事记

2019| “带君” 回顾环保“释法”事记

2018 | 法规普及 政策宣传 引导生态环境社会共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