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意 这些环境违法行为可能会入刑! 本文取材自生态环境法规标准 文章名称:PPT解读丨不可触碰的16条环境犯罪高压线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刑法自1979年制定、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先后通过了1个决定、10个刑法修正案和13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明确适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是第十一次修正案,也是历次修正案中,对有关环境犯罪条款和内容修改最大的,新增了5条高压线,加上之前已有的规定,现在共15条高压线,随着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企业的重中之重就是要熟知这些刑法重磅条款。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15条高压线分别是什么吧! 今天第1期首先来聊聊 关于危险物质方面的刑事责任。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 由于犯罪违法行为表现不同,关于危险物质方面的罪名也不同。 01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法条链接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02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法条链接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03危险物品肇事罪 法条链接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二、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第一次是被《修正案八》修改,这次又被《修正案十一》修改,历经两次修改目前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本条共两款内容,第一款是污染环境罪的构成条件和处罚,一共分为三档刑罚,第二款是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次将污染环境罪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 将原条文中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改为“情节严重的”,降低了犯罪构成的门槛,将虽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但长期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又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法条链接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现实中出现的环境刑事案件纷繁复杂,远比法条规定的内容要丰富,罪名与罪名之间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之一就是罪名竞合。在上述罪名中最容易出现竞合的就是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为了很好解决这个问题,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提出了指导意见。 应当重点审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污染物的毒害性危险性、污染持续时间、污染结果是否可逆、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具体、明确的危险或者危害等各方面因素。 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行为人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供水单位取水口和出水口,南水北调水库、干渠、涵洞等配套工程,重要渔业水体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毒害性极强的污染物,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个重罪名,《纪要》在对污染环境行为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也显得较为谨慎。 本期关于危险物质方面的罪名分享至此, 后续敬请期待。 撰稿:戴郡 审核:林子吟 猜您喜欢 带君释法 |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对生态环境执法会产生哪些影响?(上集) 带君释法 |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对生态环境执法会产生哪些影响?(中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