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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的量刑及辩护要点

 激扬文字 2021-04-20

一、什么是介绍卖淫罪

首先我们得了解什么是介绍卖淫,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牵桥搭线,俗称拉皮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单说来,介绍卖淫罪量刑分为两档,一档是五年以内,一档是五年到十五年。

二、介绍卖淫罪的量刑起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 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 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 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其中最应引人关注的点是二人次的概念怎么解释,二人次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为两人介绍卖淫,而是为一人介绍卖淫达到两次。

这是2008年的规定,但是2017年出了司法解释,说法却不同。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出现二人次的概念,直接规定的二人,那么辩点就出现了,很多地方公安还在以老的经验在办案。

三、介绍卖淫罪如何量刑

在第一点上也已提到量刑分为两档,五年以下和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介绍的卖淫人员达到10人就情节严重了。根据上海市的量刑规则来看,三个月拘役是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刑期增加3-6个月。笔者通过检索上海市各区法院的判决来看。

介绍两次卖淫的情况,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通常是4-5个月,而嘉定区人民法院通常是判决8-10个月,也就是说法院不同判决结果差距是挺大的,换个角度说,这个罪名的辩护空间还是很大的。

四、介绍卖淫罪可以取保候审和缓刑吗

由于近几年,扫黄打非的力度加大,介绍卖淫罪的取保率和缓刑率持续走低,但是在积极退赃,情节轻微的情况下,还是有争取空间。

五、如何区分协助组织卖淫和介绍卖淫

在实践中,通常有人将介绍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弄混淆,协助组织卖淫比起介绍卖淫量刑是要偏重的。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这种情况属于协助组织卖淫。而介绍卖淫是拉皮条作中介,一般不是组织化的活动,即使组织化,如果只是纯粹的拉皮条也不能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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