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发票还没有收到怎么办? 01 企业所得税列支的成本何时必须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对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做了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02 我们取得发票了,是不是对应的合同和付款单据等资料就不需要留存了? 03 如果对方已经失联,或者破产、注销,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04 因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而不能列支的成本费用,以后取得发票后可以补列支吗? 来源:上海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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