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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楼加装电梯是新建项目,法律风险很大

 天童老僧 2021-04-21

老楼加装电梯是“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还是“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呢?很明显按照最基本的字面意思就能看的出,加装电梯应该是新建设施。本来没有电梯,然后加装,当然应该是新建,否则何来加装二字呢?对吧?

老楼加装电梯是新建项目,法律风险很大

根据头条网友@无锡人 提供的照片,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自然局明确了,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251号加装电梯项目是“新增电梯”。

既然加装电梯应该是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属于业主公决事项之内,因此加装电梯事项能否按照人多人少进行公决,还是个疑问。退一步讲,如果某地真的出台了规定,认定加装电梯可以业主多数公决的话依然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比如图片中的建设单位是上海市徐汇区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我为什么单独提示这一点呢?因为按照民法典第1252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电梯发生倒塌事故的话,整个小区的业主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一点需要注意,即使不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恐怕也要遭殃,因为按照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业主大会如果真的全体表决(3/4多数)通过了加装电梯的决议,以后电梯发生的事故,所有的业主无论同意还是反对的业主,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朋友可能有疑问,如果内部签订免责书可以逃避责任吗?答案是无情的,不能逃避责任!根据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签署的双方,对第三人无效。依据民法典465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内部的免责协议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因此如果电梯发生事故,受害的第三人可以据此条款,声张业主的内部免责条款无效。

另外按照民法典1252条第2款之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恐怕也要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会同意加装电梯吗?真是疑惑。

加装电梯真是问题多多,但是楼上老人出行如果仅靠楼梯的话也有很多麻烦。新建电梯不仅要掏十几万块钱,还要每年承担维修养护费和电费,后续出现各种问题的话,也有很多隐忧。真难办。

诸位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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