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中文不是“象形文字”之八 象形文字的第四陷阱是考证不严之一。 《甲骨文字典》第39页上所谓“周原甲骨之爯* *’即周金文之《三年盉》'王爯旂于豐’之'爯旂’,皆同于立中之义。”我们来看下面的“周金文之《三年盉》”以及拓片和释文。 可以看“周金文之《三年盉》'王爯旂于豐’之'爯旂’,”这“《三年盉》”的“旂”是这样的“ ”。 而“ ”与“ ”显然是存在一定距离的。那么“周原甲骨之'爯* *’即周金文之《三年盉》'王爯旂于豐’之'爯旂’,”这种说法就需要有另外的证据。至少这种说法是存在瑕疵的,不够严谨。 《岐山县志卷二十四·文物·第四章·甲骨文》之《凤雏甲骨文选释》有这样的记载: “1 彝文武丁升 贞王翌日乙酉 其' ’爯' ’(旗) 武丁豊(醴) 卯 王 彝,此处作在或居讲。文武丁,胡厚宣说:“帝乙帝辛时卜辞称文丁为文武丁,亦单称文武”。升,即神宫、庙室。贞,卜问。翌日,明日。' ’,盖如叔卤“唯王' ’于宗周”之' ’,读若贲,大约是举行国祭或朝会诸侯大典。' ’,象有六游之旗形,可读为旗。爯旗,亦见于卫盉:“王爯旗于丰。”《周礼·春官·司常》:“司常掌九旗之物名,各有属以待国事。”爯,《说文》冓部:“爯,并举也。”爯旗,盖谓九旗并举。” 《岐山县志卷二十四·文物·第四章·甲骨文》与《甲骨文字典》第39页上所说是相矛盾的。两者必有一错。《甲骨文字典》第39页上把旗与中的甲骨文混为一谈,就学术而言是不严谨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