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通告指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非法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可能有人会提出疑问:将自己名下不用的银行卡或者贪图小利专门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的,会构成违法犯罪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禁止出租、出借、买卖银行卡 行业惩戒《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都明确规定,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卡的,将实施5年内暂停银行卡相关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 现如今,支付手段多样,尤其以电子支付最为便利和常用,用纸币的情况越来越少,如果5年内暂停银行卡相关业务,对个人生活产生的影响可想而知。脑补一下画面:工作日的早上,当你急急忙忙拿着一张毛爷爷买煎饼果子时,老板一定会翻出两颗白眼儿给你。 刑事责任近年来,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且往往涉案人员众多、金额巨大,加之主要犯罪人员在国外操控,资金也多流向国外,导致打击难度较大,受害人损失难以追回。 其中,买卖银行卡供犯罪分子使用就是很重要的一环。即便只是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也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出售银行卡给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用于转移资金就属于帮助支付结算的范畴,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显然,本罪相较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升级了,行为人不仅仅是出售银行卡,而且还要参与转移资金,才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本罪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在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问题上。行为人往往以不知道被转移的资金属于犯罪所得为由,为自己辩护。对此,司法解释专门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形包括:(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也是有很大风险的,大家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不将银行卡出借或卖给他人,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追究,到时后悔也来不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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