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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爱游泳的黑熊 2021-04-28

什么是“正义”?西方古典政治学创始人之一的亚里士多德说,正义是一种有所差别的对待。对相同者采取均等的对待和对不同者采取不均等的对待是正义的,与之相反则是不正义的,这体现了一种差别对待的原则。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构建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正义两项原则时,便将这种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本文将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推导并进行一些讨论,以更好的理解两项原则的思想。

我们先提出罗尔斯的两个预设:第一,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称这种状态为原始状态;第二,人们是在不知道任何人的地位,天赋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的,称这种行为为无知之幕。在这两种预设之下不难得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会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因为没人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牺牲或承担这样的风险;由此,在原始状态下的人在社会分配上将趋向平等分配。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制定正义的两项原则。

首先,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其原文为:

They are to govern the assignment of rights and duties and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

由此可见,正义的基本体现就在于分配无论如何对正义进行定义,其落脚点都在强调分配的正义性,即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这样看,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实际上就是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追求。

我们不妨在此时引入“公平”。何为“公平”?我们可以把公平理解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而从分配的领域看,公平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社会物品如何被正义的分配。这样对比一看,我们发现分配领域的公平,几乎代表了正义。

带着这种思想,我们提出罗尔斯的正义两项原则:

第一原则: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平等自由权原则);

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i)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

  (ii)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我们先对两项原则做出一些限定,下文中经过更多的演算推到,我们还会为两项原则增加别的限定,最终以自然的方式逐步逼近两项原则最完善的内涵。

首先,两项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制度,其目的就是管理与规范社会制度上的分配。

其次,两项原则的前提是,社会结构可以分成两个或多或少不同的部分,使得第一原则适用于一部分,第二原则适用于另一部分。这两部分同时将社会结构区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界定和保障公民平等自由的社会制度;另一方面是具体规定和确立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社会制度。

就目前已给信息,对第一、第二原则分别分析可以得到:

第一原则要求这些自由一律平等,因为公正社会的公民应享有同样的基本权利。我们不妨在此补充定义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的概念:公民的基本自由大致分为政治自由(选举权和有资格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以及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以及法治概念所界定的免于任意逮捕和扣押的自由。

第二原则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运用权威和责任的差异,或命令链的组织设计。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不一定要平等,但必须有利于每个人,同时,所有人都必须能够获得权力职务和地位。可以通过保持职位空缺来应用第二个原则,然后,在这种约束下,解决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使每个人都受益。

在如今的基础上,我们给出以下命题:

对于两项原则,把第一原则的地位看作先于第二原则。

These principles are to be arranged in a serial order with the first principle prior to the second.

这意味着,不能以更大的社会和经济优势当作理由或者补偿,去偏离第一原则所要求的自由权平等。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以及权力的层次等级,应该要符合平等公民权的自由和机会的平等(the liberties of equal citizenship and equality of opportunity)。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只是把这一关于两项原则先后顺序的命题加入讨论,并以此为基础继续推导结论,并不需要对这一命题进行证明。

现在由于两项原则的叙述太过具体,它们的成立会取决于某些假设。一种关于正义的理论应该依赖于一种社会理论,我们想要找到两项原则依赖哪些假设。就目前而言,应当指出的是,两项原则可以作如下表示,以作为关于正义的一个更为普遍的概念的特例:

所有社会价值如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等,都应平等分配,除非这些价值中的某些或全部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个人都有利。

All social values – liberty and opportunity, income and wealth, and the bases of self-respect – are to be distributed equally unless an unequal distribution of any, or all, of these values is to everyone's advantage.

从以上定义出发,不公正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从所有人的角度来说是不平等的,或者是不对所有人都有利的。

现在,假设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分配了某些初级物品。所谓初级物品,指的是假定的每个具有理性的人都想得到的东西,一些无论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对他通常都有用处的东西。

简单起见,不妨假设被分配的主要初级物品就是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并称它们为社会物品;其他的初级物品,如健康和活力、智力和想象力,称为自然物品。容易得出,上述的初级物品,它们的拥有程度会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譬如权利和自由之类,会受到所处社会制度的影响;活力与智力之类,会受到生活环境与接受的教育的影响。但同时,这些初级物品都不是直接受这些社会基本结构的因素控制的。

那么现在,不妨想象一个初始状态。在这个状态中,所有的社会初级物品都被平均分配,即:每个人都有相似的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也被平均分配。为什么要考虑这样一种状态?这是因为,这种简单的平均状态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基准,在接下来的推算中,若财富或分配的权力的某些不平等会使每一个人都比在这个初始假设的状态下过得更好,那么我们就得到了一个更符合一般观念的分配状态,并使我们完善两项原则的内涵。

首先,由上述的特例,即正义的一般观念的定义,我们可得出,人们为了得到社会或经济上的充分回报,将有可能放弃自身的一些基本自由权利。正义的一般观念对什么样的不平等是被允许的没有任何限制,它只要求改善每个人的地位。比如,人们会在经济回报显著时,主动选择放弃某些政治权利。这正是两项原则所不允许发生的,因为两项原则之间存在的优先顺序,不允许人们拿基本自由与经济、社会收益进行交换。即便从个人角度来看,某些政治权利在很多情况下对影响社会的政治进程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它们作为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必须得到自己或他人的维护。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两项原则的先后关系蕴含了社会初级物品之间的潜在偏好,具体来说,对基本自由的追求与爱护将是首要的。

其次,由第二原则,每个人都能从社会基本结构允许的不平等中受益。这意味着,每个受此结构规划的人,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将更偏向于选择一个包含不平等的未来与前景,而不是一个对他毫无不公的未来。此外,关于第二原则,不能说一个人在某种身份下的劣势会被他在其余身份下更大的优势所抵消,因此,不能用这一事实作依据来评判人与人间收入或政治权力的差异,也不能以此抵消对自由的侵犯。

上文说找一个每一个人都比在初始假设的状态下过得更好的状态,那么如何具体衡量比初始状态好多少呢?不妨引入这样一个概念:假设有可能把对幸福的期望分配给社会基本结构下的人们,这种期望代表了从他们的社会地位出发对未来生活所拥有的前景。一般来说,人们的期望取决于在整个基本结构中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当分配的情况发生改变时,期望也会改变。

具体应用到社会基本结构中,第二原则的作用会使人的期望的总和(通常以基本结构中的总人数来衡量)最大化,而这将允许我们用他人的利益来补偿一些人的损失。两项原则要求每个人都从经济和社会不平等中受益。

另一件要提到的事情是,由于我们通篇描述的人都处于社会基本结构之中并具有某些相同的性质,在此说明,下文再次在两项原则的叙述中提到人,或要求每个人都从不平等中获益时,所指的人是拥有社会地位或职位,或总的来说,被社会基本结构确立的人(representative persons holding the various socialpositions, or offices, or whatever, established by the basic structure)。由这个定义也能看出,人与人间的期望是相互关联的:通过增加一个人的未来可能性或希望,我们可能会增加或减少其他人的未来可能性或希望。我们也可以说,第二项原则的第一部分(差异原则)里叙述的对象,是个人的期望。

目前,两项原则在制度上的应用的确造成了一些实在的作用。两项原则所指的权利和自由是社会基本结构所规划界定的权利和自由。第一个原则意味着,那些定义基本自由的制度,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且它们允许最广泛意义上的自由与所有人的类自由相兼容。自由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形态;人是否自由,取决于政府与制度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限制并界定自由的权利,使得人的自由不如其他权利一般广泛的唯一原因是,若不限制自由的权利,那么它与其它每一个制度上界定的平等权利都将相互干扰。

接下来,我们尝试以两项原则为基点将对正义的讨论延拓到公平上。而在这一过程中,要很大程度地抛开前文所叙的正义的一般观念,按照顺序审查两项原则下的特殊情况。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因为若遵从这一过程,我们可以从一开始就找到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并努力用原则处理它们。

公平机会原则很显然对于公平的讨论不会造成太大的困惑与影响,除了一点:公平机会原则是否会造成一个冷酷无情的社会?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将重点探讨第二原则中的差异原则,且我们将发现,在经过对差异原则的思考后,我们也能解决这一疑惑,即公平机会原则不会造成一个冷酷无情的社会。

首先罗尔斯提到,差异原则为补救原则(principle of redress)所考虑的一些问题给予了一定的重视。所谓补救原则,即:

由于天赋或出生环境给予的不平等是不应有的,这些不平等应该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偿。

This is the principle that undeserved inequalities call for redress; and since inequalities of birth and natural endowment are undeserved, these inequalities are to be somehow compensated for.

补救原则是一个为不应有的不平等呼唤平衡与补偿的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观中的一个要素。它显然不是正义的唯一准则,但在对正义的讨论中,把这一原则当作一个初步认定的原则,来与其他原则进行权衡是合理的。而无论我们持其他什么原则,都必须考虑到补救原则的要求。

差异原则认为,为了平等对待所有人并提供真正意义的机会平等,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拥有较少的天赋和那些出生于不太有利的社会地位中的人(下文我们把天赋与出生环境合称为先天条件),其目的是平衡平等方面的偶然因素带来的人与人间偏差。在履行这一原则的过程中,至少在人的一生中某段时间内,例如在我们的早期教育阶段,将更多的资源用于教育智力较差的人,而不是智力较强的人。

差异原则不是补救原则,它不要求社会努力消除个人的先天不利条件,强迫所有人仿佛在同一种群里公平竞争。但现在我们看到,至少差异原则应该实施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要求提高最不具先天优势的人的未来发展期望。而罗尔斯认为,如果这一目标的实现并没有使比较有先天优势的人在教育上受到比之前更少的关注,那么这样的做法就是被允许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看待这样的教育行为时,不能仅仅从经济效率和社会收益的角度来对教育的价值进行评估。教育有一个即使不是最重要也至少是非常重要的职责,那便是使人能够享受其所在社会的文化并参与事务,并因此为每个人提供对其自身价值的安全感;这种效用不是经济收益可以衡量的。罗素说过:从人道主义立场来看,为了效率忽视正义是可怕和可憎的。通常情况下,我们应该更注重公平,不能为了效率而牺牲正义。

综上所述,差别原则与补救原则虽有所不同,但它确实实现了补救原则的某些意图:它改变了社会基本制度的目标,使政府机构的总行政方案不再只强调社会效率和技术价值。

结合差异原则与补救原则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差异原则的这样一个内涵:将先天条件的分配视为一种共同资产,并使人们共享这种分配带来的好处,无论它将变成怎么样。详细说明的话,是指:

那些具有较好先天条件的人,只能通过改善那些没有类似先天优势的人的处境的方式,来从他们的先天优势中获益。

Those who have been favored by nature, whoever they are, may gain from their good fortune only on terms that improve the situation of those who have lost out.

具有先天优势的人不能仅因为他们更有天赋而得到好处,他们得到好处,同时也是为了帮助那些不那么幸运的人,补贴他们的教育与提升所需花费。这是因为没有人值得拥有更大的自然能力,也没有人值得拥有更有利的社会起点。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消除这些差别,有另一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只要制定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制度,使得先天随机事件对最不幸的人有利。我们这便找到了引入差异原则的一个理由,即为了建立一个社会制度,使得在当中的人若没有给予他先天优势带来的益处,就不能因其先天条件得到什么;若没有得到他先天劣势带来的补偿,就不能因其先天条件失去什么。

在得出这一内涵后,结合差异原则本身,我们会有这样一个疑问:那些具有较好先天条件的人,在改善那些没有类似先天优势的人的处境后,自身的利益会不会遭到破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要再对两项原则加入新的背景:“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理念。这不是目前新的理念,而是罗尔斯先前创造的。具体来说,由于罗尔斯提出正义应当是以公平作为主旨,在西方以自由作为传统的世界中,毅然将公平作为正义的首选,所以他的理论也被称为“公平的正义”。

在“公平的正义”理念中,人们同意分享彼此的命运。具体来看,在制定制度时,他们保证只有在为了共同利益时,才能考虑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先天因素。两项原则是满足先天任意性条件的公平方式,不难看出,满足这两个原则的制度是公正的。

不妨假设任意AB两个人,其中B是一个先天条件糟糕的人(who are least favored)。如今,由于A的获益是通过补偿B的先天劣势带来的坏处而实现的(比如A以能力和背景当上扶贫官员,下达命令改善B的生活),B可以接受A过得更好了。如果A不能得到这个更好的职位,那么B的处境将比现在更糟。

那么如何证明A没有抱怨的理由呢?A可能由于被担心给B带来损失而被要求只能获得比他原来可以得到的更少的益处。理由有二:首先,很明显,每个人的幸福都取决于一种社会合作,不然的话,任何人都无法过上令自己满意的生活;其次,只有当合作方案足够合理时,人们才会愿意合作。

这样来看,当一些可行的制度方案产生,并对所有人都有好处时,那些在社会上更有资质或更富有的人将会期望他人与他们合作。差异原则由此被看作公平的一个基础。因为至少在连锁关系成立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可以接受旨在促进其利益的基本制度。社会制度可以做到对每个人都是公正的,特别是对那些先天条件最糟糕的人;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平等的。因此我们得出:差异原则表达了一种互惠的观念,它是一个互惠互利的原则。

紧接着,我们要补充阐明两个命题,以解释上述讨论可能未解释清除的一些地方。

第一,自然给予我们的天赋和出生环境的偶然性对我们来说是不公正的。我认为理由有二,一是这种偶然性是必然存在的,即我们无法选择不参与进这场出生的随机游戏中来;二是各个选择的概率是不均等的。由于自然给予我们的天赋和出生环境的偶然性总是存在,它所带来的不公平必将延续到制度对不同人的安排上。由此我们可以否定这样一个观点,即认为制度的设计安排总是有缺陷的。也由于这种偶然性的必然存在,我们不能把上述观点,即它所带来的不公平必将延续到制度对不同人的安排上,用作忽视不公的借口,因为我们无法拒绝一件必然发生的事情。

第二,自然对我们每个人的先天条件分配既非公正也非不公正;每个人都以某种特定的地位出生在社会中这一点也是如此。我认为理由是我们没有一个比较的基准,即没有一个大家都适用的指标,以此判断到底我们的先天条件是高于还是低于这个标准。这些分配的发生是很自然的事实。在社会中,我们判定公正与否的依据,是我们的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

贵族社会和种姓社会是不公正的,这些社会的基本结构中蕴含了自然界的任意性,使偶然事件或多或少地成为属于封闭和特权社会阶层的归属基础。但人们没有必要屈从这些先天随机事件。社会体制不是由人操控的一成不变的秩序,而是人类行为模式的表现。

最后,在差异原则语境下,我们要反驳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反对那些处境较好的人理应得到更大的好处,不管他们是否有益于他人。为此,有必要先澄清应得的概念(the notion of desert)。

“应得”的概念具有层次性,由高至低共分为“道德应得”,“中间层次应得”和“低层次应得”。这里主要考虑“道德应得”和“中间层次应得”。道德应得是超越于具体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手段的,在制度之先存在的,本体层面上对于应得的追问。罗尔斯指出,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当应得被理解为在公平条件下所挣得的资格的时候,我们通常确实对于这些东西是应得的而当分配的前提条件缺乏公平时,应得就失去了其正义性。“中间层次的应得”亦可称合法期望,是指建立在公认的规则制度下,在合法资格的基础上的对应得的合法期望。

在给定一个公正的合作制度作为公共规则,以及在其之上建立的期望后,那些期望改善状况,并已经做了该制度宣布将予以奖励的事情的人,是有权享有其优势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先天优势的人也有权要求改善他们的处境;他们的这种要求是由社会制度所产生的合理期望,社会也有义务回应他们的期望。这种应得感预设了合作机制的存在,属于道德应得,而它始终遵循规定的合作制度,因此也属于合法期望。事实上,在这里合作机制与该制度是根据差异原则抑或其他准则来制定的无关。

第二种观点认为,拥有更大先天优势的人应当拥有这些优势与使他们的优势方面可以发展的优良品质。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首先,由前文论述,我们知道没有人配得上他在社会上的先天地位(当然也不会配不上);其次,一个人是否具有使他能够努力培养自己能力的优良品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所在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应得的概念不适用于这些情况。

因此,较有优势的人不能说他应得,并因此有权制定一项合作规则,允许他以不增进他人利益的方式来获得利益。因为这一要求的提出是没有根据的,差别原则既适用于较有优势的人,也适用于较没有优势的人。

对差别原则的讨论到此结束了,我们可以看出,差异原则的存在使得第一原则不会导致社会变得冷酷无情。而事实上,正义两项原则经过目前的讨论分析变得是完备的。在制度上对正义两项原则的应用会给我们带来很多好处,而通过对正义两项原则的理解与在制度改革中的融合贯通,我们也会享受到期望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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