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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背景资源的人合伙开公司,千万不要犯这样的错

 恬淡闲适 2021-04-29
原创华为管理模式2021-04-27 20:30:00

我的一位总裁班学员李总,是一家企业的老板。

李总刚创立公司的时候,需要资源。他就找了一个退休的公务人员一起合作,这个退休的公务人员有非常好的政府人脉关系,除了可以为公司保驾护航,还可以介绍客户。

当时合伙的时候,李总给了这位公务员40%的公司注册股权,还不需要他出钱,只需要资源就可以了。

与有背景资源的人合伙开公司,千万不要犯这样的错

这样合伙创业前5年,还没什么大问题,但5年后问题就来了。

第一,这位资源型股东不在公司干活,因为他年纪大了,不想在公司操心。

公司创立初期,他对公司是有贡献的。5年后,他那些资源没有持续提供,也就没有持续的贡献,但每年还是可以得到40%的分红。

这样公司对高管、员工的激励空间就不够了,导致公司没有利益给员工分配,影响公司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第二,后来公司出现亏损,他作为公司的注册股东,不愿意出资,公司的亏损都由李总来承担。

当李总提出要他一起追加投资时,对方不愿意出钱。因为当时在成立这个公司的时候,他就是一个没有出钱的股东,而且占的是注册股。

这里面没有约定好,未来在亏损的时候,公司股东应该追加投资进来。如果不追加投资,公司的股份就应该做相应的稀释。

第三,这个股东的思维跟不上公司的发展,公司需要对员工发展合伙人,需要搞改革,他却予以反对。

这样的股东会影响公司推动变革,而且他又不继续给公司提供资源。因为他退休之后,很多人脉关系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资源逐步的就没有什么效应了。

第四、这位股东经常否决公司的一些决策,因为他占40%的股份,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当时李总在给人家股份的时候,犯了一个巨大的错误。就是直接给了注册股,而且这个股份超过了33%以上。

这样的股份控制在一个不为公司持续作贡献的股东手上,而且股东的思维又跟不上公司的发展,还有一票否决权,公司的很多重大决策就做不了,发展就会受阻。

后来,李总还发现这个股东之所以没有给公司提供资源,是因为在外面悄悄跟其他人开类似的公司,把他的资源输送给其他公司了。这样,又伤害了现有公司的利益。

这就是创业初期跟人合伙的时候,没有防范于未然,导致的恶果。

与有背景资源的人合伙开公司,千万不要犯这样的错

如果是你要跟一个有资源、有背景的人合伙,应该怎么跟人进行合作?规避什么风险呢?

第一、资源型股东一定要让他出钱,哪怕是出小钱,也一定要出。

一个人如果不出钱,他的心就不会放在你这里。总想着旱涝保收,不冒任何风险,这样的股东就没有百分百负责任的心态,所以一定要出钱。

这种资源型股东出钱占股,这个股份要控制在10%。低于10%,可能吸引不了这样的股东。高于10%,事后发现股权太多,影响公司发展,就晚了。

第二、在管理权上要予以控制。

也就是说,这个资源型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对公司的决策,他就不要予以干涉了。所以公司刚创立时,在公司章程上,股东协议书里就应该约定好。

最好的方式就是,资源型股东的股份,代持在大股东的名下,不要给他注册股,因为这种资源型股东不忠诚。

第三、约定好分红权。

比如说,这个项目需要出资200万,那么资源型股东也要出10万块钱,资金股占5%,资源股占5%,合起来就是10%的股份。

记住,一个公司创立初期,合伙人的资源有可能贡献会比较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逐渐走向成熟,当公司不需要这些资源的时候,公司的人力资本、经营团队的重要性就更大了。

在分红权的设置上,可以采取这样的机制。

公司创立前5年,资源型股东可以分配40%的分红,但股权只能占10%。5年后,这个分红权要逐步下降,每年下降10%,最终保留10%。

也就是说,这个股份到了第10年左右,分红权要逐步降低到10%。这样就不至于出现前面这种错误案例。

在分配规则上也要提前约定,第一公司每年的净利润要留20%,作为企业发展资金。不是说挣的所有钱,每分钱都要拿来分。公司要持续发展,一定要预留企业发展基金。

第二在剩余的利润里,至少要拿出20%分给合伙人、员工。再剩下的30%,才属于股东分配。

与有背景资源的人合伙开公司,千万不要犯这样的错

第四、股东的股份,不能转让。

小股东的股份不能私下转让,也不能抵押。

如果股东把自己的股份抵押给第三方,他自己借了什么债务,一旦出现什么危机,就会影响公司的股权问题。

所以要提前规避好,这种资源型股东的股权是不可以转让、抵押的。

另外,这种资源型股东的股权不是永久有效的。那什么时候失效,就是到他死亡的时候,他的股份就由大股东回购。

如果他的股份不由大股东回购,而是由自己的子女继承,那就麻烦了。这个股份一代传一代,但他的子女对公司没有任何贡献,还躺在安乐窝里享受分红,这对公司是不利的。

所以提前约定好,股份不可以由子女继承,要由大股东回购。

那么,回购的价格也要提前约定好,按当时出资额多少的倍数,我的建议是5倍。比如说,当时出资是10万,后面最高用50万的资金,把他的股份回购回来。

这样,将来在退出的时候,就可以清清楚楚算账。否则公司做大了,这个股权在退出的时候,你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才能回购,就得不偿失了。

第五、防止资源型股东中途退出。

可以约定好合作的前5年是不可以退股的,如果提前退股,本金是不退的,这个股份就由大股东直接回收。

所以在股权设计的时候,这种资源型股东能用代持股份,就用代持股份,不要用注册股份。

第六、规避竞争风险。

如果没有规避竞争风险,股东跟其他人也做类似这种股份合作,把资源给别人,这样就影响了现在合作公司的利益。

所以要在股东协议书上规避,就是小股东本人不能和任何第三方合作开另一家公司,如果违反约定,就要赔付违约金50万元。

公司在创立初期,跟任何人合伙都要把这些风险规避好,否则公司未来就会出现很严重的内耗问题。

最后跟大家做一点总结,在股权设计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保证公司的控制权。资源型股东不可以有一票否决权,他不参与公司的管理。

第二,资源型股东也要出资。

第三,资源型的分红权可以先高后低,可以先给30%-40%,到后面要逐步降低到10%。

第三,防止资源型股东做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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