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春风律师(原创) 刑事犯罪中涉及死刑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上都是被司法机关列为犯罪行为极端恶劣的考察范围以内的,即便在保障人权理念和宽严相济原则被广为适用的大背景之下,也是律师在实际办案中最难把握好办案过程于效果的一类案件。下面笔者从死刑案件控制的角度,围绕酌定量刑情节加以刨析,以便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能够进行整体性的把握。 一、酌定量刑情节中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二)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三)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抢劫罪的,从重处罚; (四)贪污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公共性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犯罪手段和方法是否极其残忍; (七)犯罪结果是否极其严重; (八)犯罪对象是否是特殊保护的情况; (九)犯罪的时间、地点是否是比较特殊的情况; (十)犯罪动机是否是极其卑劣; (十一)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是否是直接故意; (十二)犯意的产生是否有某种特定的目的; (十三)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否是有预谋的; (十四)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否是有组织; (十五)是否属于再犯; (十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犯罪集团的首犯; (十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共同犯罪中危害较重的; 以上所列酌定从重情节是从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里面提炼出来的的一部分观点,虽不能不一而足,但是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二、酌定量刑情节中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物质损失; (四)犯罪后的态度是否真诚悔罪且积极弥补损失; (五)是否全部或者大部分退赃; (六)是否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七)犯罪前是否一贯表现良好; (八)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九)案件的起因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有情可原的; (十)犯罪是否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 (十一)是否是激情犯罪; (十二)犯罪是否属于民间纠纷、邻里纠纷引起的; (十三)毒品共同犯罪中是否有未到案成员,责任难以划分清楚的; (十四)毒品犯罪案件中大量掺假、含量较低的; (十五)社会影响是否极其恶劣 (十六)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包括: 1、认定重罪的证据存疑或者不足; 2、核心证据有缺陷; 3、全案定罪证据证明标准降低; 4、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 (十七)共犯罪责难以划分清楚; 总体来讲,限制死刑的酌定量刑情节,虽然《刑法》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却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立法精神、刑事政策的相关原则,从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反应犯罪的行为人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程度大小的一切主客观情况的司法裁量所要考察的情节,是人民法院在具体个案中是否适用死刑所应当斟酌的事实情况,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有位不可小觑的细节,毕竟是我们肩上所负的责任使然。 (草原狼王曹春风律师原创,公益转发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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