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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是多少?

 南风随笔 2021-05-07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重大违法记录做了明确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那么。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多少呢?

一般认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都是对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作为重大违法记录都没有争议,实践中也容易把握。但对于罚款则比较难以确定,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在各行各业的行政管理中普遍存在,金额可大可小,即可应用于处罚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可应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多少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作为政府采购中的重大违法记录(较大数额罚款)很难确定。

对供应商的罚款达到多少金额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呢?《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即是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记录。而对于何为“较大数额罚款”,《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听证的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明确了“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制定的标准也不一样。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财法字[1997]17号文件中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 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财政部以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公民处以超过2万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超过5万元的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数额罚款又是多少呢?如北京市3万元以上,上海市5万元以上,重庆市2万元以上,黑龙江省1万元以上,吉林省5000元以上,山东省2万元,江西省2万元以上等等。

     全国各地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详见政府采购信息网

     查阅网址:http://www./s/2018lhjdse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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