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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与地方政府隐性债的二个不同

 渐华 2021-05-08

PPP项目是鼓励公共部门与社会力量进行合作,共同提供公共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的规定,PPP项目的支出责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使用者付费,二是政府付费,三是可行性缺口补助。

使用者付费的模式的主要是指有公共服务的使用者进行付费,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项目,这类项目原本的逻辑也是由使用者进行付费,由居民和企业缴纳垃圾处理费,享受垃圾清运等社会服务。

政府付费是指由政府直接购买公共服务。

可行性缺口补助在上述两者之间,往往因为项目使用者付费只能勉强维持一部分提供公共服务的开销,因此由政府以财政补贴、优惠贷款等多种形式给予社会资本以相关补助。

根据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的相关数据显示,PPP项目按照支出者责任进行分类,其中68%为可行性缺口补助,22%为政府付费类,10%为使用者付费类。

在可行性缺口补助类我们常常会提到最低使用量问题,即按照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最低使用量,实际上是指在PPP项目可发生缺口之后,由政府部门按照最低使用量的缺口进行补助,属于托底手段的一种。而这种最低使用量的方式方法是和政府地方债务极易混淆和混同的——《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同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及,政府部门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应当认定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但是其实两者之间有着二点不同:

一是风险承担的原因不同。

在PPP项目中政府部门因为可行性缺口进行承担的补助责任,托底责任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必要风险,风险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社会资本参与论证得出的,最低使用量政府部门对于社会服务的下限和期望值,也是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进行合议的结果。

地方隐性债务发生时,往往是不应由政府部门进行承担风险,政府部门过多地介入了相关经营风险,不适当地对项目进行兜底。

二是绩效考核标准不同

对于PPP项目,政府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有绩效考核指标,对整个项目的运营新情况进行评价,不能简单等同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旱涝保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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