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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留置工作

 姑蛮溪 2021-05-08

纪检监察干部必备核心技能

作者: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

京东

 作者:王聪   郑俊   汪忠军   戴奎 

如何做好留置工作

留置,是监察机关依法将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羁押在特定场所的一种措施,其具有限制性强、周期性长和审批严格的特点。因留置工作事关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及安全,在保障人权的要求及办案责任的传导下,办案人员应对留置工作高度重视。

现就留置的条件和范围,留置的程序,留置的宣布、执行及通知工作,留置中的注意事项,留置的解除以及与检察机关的衔接等问题一一展开说明。

一、留置的条件和范围

留置的条件:

1.初核对象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事实,且属于本委管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留置对象留置在特定场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调查人员对上述程序应当严格把握,绝对禁止以“主动配合调查”“自愿留下”等方式变相实施留置措施。

被留置的人员范围:监察对象、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以及其他共同职务犯罪人等。

二、留置的程序

留置的决定:留置的案件因事先已经过初步核实,故办案部门应在初核报告中提出对初核对象进行监察立案并留置的建议,并在监察立案后由立案机关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对被调查人留置。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需要同级党委负责人审批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留置相关文书: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初核报告》《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关于对×××采取留置措施的请示》,及案件管理部门所需的呈批表、备案表、安全工作准备情况表等相关文书,并报领导审批。

留置的组织准备:调查人员在留置前应向机关工委申请成立临时党支部,在留置中应按照组织要求定期开展支部活动,在留置结束后应及时申请撤销该党支部。

三、留置的宣布、执行及通知工作

留置的宣布:执行留置前,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当面向留置对象宣读《留置决定书》,并由留置对象签字、捺印,其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留置决定书》上注明。

留置的执行:执行留置,可以由调查人员进行,也可以协调公安机关进行,在事先向拟留置人员所在单位了解其性格特点及身体状况的前提下,注意做好留置场所的安全工作及医护工作。

对留置对象的个人物品,应当在保管清单上逐件登记,并由留置对象签字确认。

将留置对象羁押在公安机关场所内的,不能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混押。

留置的通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留置对象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留置对象所在单位和家属。

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留置期限及延长: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鉴于延长留置的本质仍是留置,故《延长留置期限决定书》应同《留置决定书》的程序,向留置对象宣布,并通知其单位和家属。

四、留置中的注意事项

留置中应重点保障两个问题:一是调查活动的有序进行;二是留置对象的人身安全。

留置中的调查活动:对被留置在公安机关场所内的留置对象讯问(或谈话)的,调查人员应当持工作证及《提讯、提解证》进行。

对被留置在监察机关内设留置场所的留置对象讯问(或谈话)的,调查人员应当持《留置对象谈话交接单》进行。在讯问或谈话过程中,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及时长,保证留置对象必要的饮食及休息时间。

另外,调查中的辨认、指认或者追缴有关财物活动有时需留置对象出所配合,经审批,调查人员可以提押留置对象出所,但最好请由公安机关两名以上人民警察押解。而且,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留置对象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留置中的办案安全:调查人员应当制定留置安全预案,确定安全员。

调查人员可以在留置场所轮流值班,以防留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并填写好值班记录,做好值班的交接工作。留置对象如患有疾病,需要定时服药的,应有调查人员在场保障其人身安全。

五、留置的解除

解除留置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解除留置决定书》,向留置对象宣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

对留置对象的个人物品,调查人员应当与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共同在保管清单上签字,签字后即可归还留置对象。

解除留置前,应当做好留置对象的体检工作。

六、与检察机关的衔接

对于需要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留置案件,应当将卷宗、起诉建议书、涉案财物清单、案件移送单一并移送审理部门,并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检察机关事宜。

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应当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由审理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批,并以监委的名义书面商请同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检察机关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不再将犯罪嫌疑人留置,应继续沿用检察机关作出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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