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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二)

 天童老僧 2021-05-09

二、1952年开始的全国第一次工资改革——工资分制度

解放初期对新解放区实行的“原职原薪”政策,只是个权宜之计,是为了在当时特殊的时期能尽快地将普通劳动者的生活安定下来,但是,这种政策不可能长期延续。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实在是太混乱了。各地区军阀割据,不同地区的工资制度五花八门;外国人办的企业、中国官僚资本的企业、中国民族资本办的企业,民间中小作坊式企业,都各搞各的一套,工资制度都不相同。所以,等经济局面稍许稳定下来以后,着手工资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就是势在必行的工作。

对旧中国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在1950年就开始着手准备了。1950年8月,中央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全国工资改革准备会议,制定了《工资条例(草案)》,并确定了改革工资制度的三条原则:

第一、 尽可能改革得比较合理,为建立全国统一合理的工资制度打下初步基础;

第二、 照顾现实,照顾广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数职工拥护;

第三、 照顾国家财力和工农关系,不过多增加国家负担。

1951年底至1952年初,在经过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以后,以各大行政区为单位,分别进行了工资改革。这次工资改革,一方面,是全国各大行政区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分别进行的,各大行政区的改革时间有先有后,改革后具体形成的方案也不尽相同,彼此之间存在着不少差异;另一方面,各大行政区的工资改革又都是在1950年《工资条例(草案)》的指导下进行的,各大行政区的具体工资改革方案,在总体上又具有一致性和许多共同特点。

各大行政区工资改革方案的共同特点如下:

1、规定以工资分作为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规定工资分所含的实物种类和数量。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一些老解放区和新解放区的企业,在面对通货膨胀和币值不稳定的经济局面下,采用了“工资分”作为向公营企业职工发放工资的办法。

1952年之前,为工资改革作准备,各大行政区的地方政府组织了对北京、天津、太原、张家口、宣化、武汉、济南、上海、东北等地区普通职工家庭进行“家计调查”,根据调查所得材料,求得一个普通的2口之家对26种消费品的平均每月消费量,又将这26种消费品折合归并为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最后再以这5种实物的总消费量为100,取其1%作为一个工资分。也就是说,每100个工资分所含实物,相当于一个普通职工2口之家对26种消费品的平均每月消费总量。在此基础上,全国统一规定:每1工资分所含实物种类及数量为:粮0.8市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06市斤、盐0.02斤、煤2斤。至于这里所说的“粮”是什么“粮”?是大米、白面,还是小米、玉米?是什么牌号的粮?等等,则由各地区根据自己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各地的“工资分”单价,由该地区的主管机关定期(按月、半月或日)统一公布。企业在支付职工工资时,可按各职工应得的“工资分”和“工资分”单价换算成货币发给职工,也可以发给工资实物券,到国营商店换取实物。

在当时的情况下,之所以要采用“工资分”制度,主要是市场物价还是很不稳定。虽然各地方政府都在致力于恢复生产、治疗战争创伤,但有一个过程。同一时期,对外正在进行抗美援朝战争,对内正在进行镇反、剿匪和对东南沿海岛屿的解放战争,财政相当困难,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的惯性趋势仍无法完全抑制。所以不得不采取“工资分”的制度来保障普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2、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了新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等级制度

旧中国企业内部的工资制度有这么几大弊病:

一是等级繁复。例如,上海第五棉纺厂,解放前,职员实行月薪制,从厂长到助理员,共分7等34级;工人实行日薪制,共分94级。再如,石景山钢铁厂解放前工人有100多个工资等级,每级级差只相当于1斤小米。

二是工资关系不合理。从事轻便劳动者的工资高于从事繁重劳动者的工资,从事简单劳动者的工资高于从事复杂劳动者的工资,打扫办公室的勤杂工的工资高于车间的技术工人,等等。原因就在于,在旧中国的企业里,这些从事简单轻便工作的、从事勤杂工工作的,往往是企业主管人员的亲戚或亲信。

三是同工不同酬。其一,表现为在外资企业中,歧视中国人。例如,上海电力公司,解放前,该公司的职工分为英美人、西洋人、白俄人、中国人四等,分别规定不同的工资标准,其中,中国人的工资最低。另外,在几乎所有企业里,男女同工不同酬,在有的工厂,做同样的工作,女工工资只有男工的一半。

四是工资高低悬殊。在有些企业里,企业最高管理人员的工资可以相当于本企业低层工人的数百倍,例如,1937年,上海电车公司的美国经理波特,每月月薪为5000至7000银元,而普通电务员的月薪只有10个银元。

至于商业服务业企业,更是没有正式的工资制度,大多实行佣金制、分成制或小账制。例如,饮食服务业中的“小账制”,老板只供职工伙食,不发工资。职工货币性收入来源主要靠服务过程中顾客给的“小费”,即使是这种“小费”,老板还要从中分去相当大的一部分,其余按不同的等级在职工中分配。

这次工资改革,普遍针对以上弊病,采取了纠正措施,如简化工资等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根据各工作岗位劳动的繁重程度和技术复杂程度调整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之间的工资差别,大幅度缩小一个企业内高工资与低工资的差别,在商业服务业中则取消向顾客收取“小费”,建立新的职工工资制度,等等。

在国营企业的工人中,普遍实行了“八级工资制”(少数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种实行“七级工资制”),就是按照技术复杂程度和工人的技术水平,由低到高地划分为8个工资等级,并在制定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工人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的好坏,评定每个工人的工资等级。

为了评定工人的技术等级,各行业或企业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即规定了在不同的工种中,职工须达到何种具体技术水平的标准,方能被认为达到了某一技术等级。

在企业职员中,多数实行了“职务等级工资制”,特点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例如,中南地区某重型机器制造业(一类企业)的职员工资制度:

公司经理、公司总工程师:一级830,二级730,三级640(数字单位指“工资分”,下同);

厂长、厂总工程师、处长:一级700,二级630,三级570,四级510;

工程师:一级630,二级560,三级510,四级460;

技师:一级550,二级490,三级430;

分厂厂长、科长:一级570,二级510,三级460,四级410;

股长、主任科员:一级450,二级400,三级350,四级300;

技术测定员、技术员、会计员:一级400,二级350,三级300,四级260,五级220;

技术助理员:一级200,二级180;

产品检验员、统计员、助理会计员、采购员:一级340,二级290,三级250,四级210,五级180。

3、普遍提高了职工工资水平,并适度调整了原来不同企业之间、不同产业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合理的工资差别

这次工资改革,全国各大行政区职工工资平均增加了15%至20%。但是,不是所有企业、行业、地区的职工工资以相同的幅度增长的。

在不同企业中,原来工资较高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小,原来工资较低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大;

在不同产业中,原来纺织业职工工资水平最高,机械、钢铁、煤炭这些产业的工资水平反而排在后面。此次工资改革,认为后几种产业的工人的劳动强度大,劳动环境也比较艰苦,所以,此次改革,对这几类重工业产业工资增长幅度较大,对纺织业和轻工业增长幅度较小。工资改革后,钢铁、煤炭、机械行业工人的工资水平排列在前,纺织、轻工业排列靠后了。

各大行政区都将产业分为若干类,每类产业中的企业又分为若干的小类。例如,华东地区分为五类产业,每类产业中又分为五类企业;西北地区分为八类产业,每类产业又分为七类企业;中南地区分为七类产业,每类产业又分为五类企业。本文上面所举职员“工资分”的例子,属于中南地区重型机械制造业中的一类企业,同产业中的二、三、四、五类企业,相应职务的“工资分”水平都要依次降低一些。

此次工资改革缩小了原来地区之间的工资差别。原来工资水平较高的华东华南地区工资水平增长幅度较小,东北、西北、西南地区则工资增长幅度较大。

在企业内部,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后,工人工资增长普遍较多,职员增长较少,某些原来高薪高位的职员,工资不仅没有增长,反而有所下降。由于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的工资普遍获得了大幅度的增长。

工资改革的同时,在工厂中废除“包身工”等具有浓厚封建色彩的用工制度。至于原有各工厂中的童工,考虑到这些童工绝大多数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予以留用,但今后禁止招用新的童工。

4、改革计件工资制,实行奖励制度

各地区解放初所接管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据统计,1952年,全国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数占生产工人的比例,国营企业为32.5%,地方国营企业为42%。旧中国企业中计件工资制中的计件单价,往往是由老板随意决定的,有的企业实行集体计件工资制,即工厂与“集体”中指定的承包人通过协商谈定加工一批工件的的总工资额,再由承包人在“集体”中进行二次分配。这次工资改革,推行了“新计件工资制”:(1)通过反复的工作现埸测试,确定加工每个工件在标准技术熟练程度、标准劳动强度下所需耗费的工时;(2)参考相同或类似工种计时工人每小时工作应得的工资额,通过这两项数据来确定每个工件的计件单价。

旧中国企业中有一些对工人的奖励或福利制度。例如,有些企业年终发双薪,另一些企业年终时给工人发红包,这些被认为是解放前工人运动与资本家斗争的胜利成果,此次工资改革一律保留。

另外,为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很多企业建立和实行了新的奖励制度,如提出超额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奖等奖项。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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