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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讼代理人不可跨社区代理案件

 新用户28552981 2021-05-15

【案情】

2018年5月,钱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区B镇C村村委会返还其承包土地1.56亩。钱某某(A区B镇C村人)委托傅某某(A区D镇F村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评析】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傅某某是否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傅某某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一方面,相关法律规定未明确限定社区推荐的公民范围,法无禁止即为自由,另一方面,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当事人有权决定委托任何公民代理案件。第二种观点认为,傅某某不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无论从有关社区推荐公民代理法律规定的立法演变来看,还是现行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文义解释来看,应限定社区推荐公民的范围,公民诉讼代理人不可跨社区代理案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关于社区的定义。2000年颁行的《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对“社区”的定义为,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农村社区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在农业生产方式基础上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其范围一般为村民委员会辖区。故所谓社区推荐,实务中多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推荐。

社区推荐公民代理的立法演变。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二款、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均规定了“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内容,而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上述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当事人所在社区”的表述,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内容。该条文内容的“一增一减”反映了立法者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规范诉讼代理人的立场,从而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

从现行社区推荐公民代理规定的文义解释来看,应限定社区推荐公民的范围。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所在社区中的“所在”应指隶属于该社区。推荐的公民限定本社区人员,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立法本意。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公民代理诉讼,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非人人都可以胜任。社区基于对本社区人员专业知识、诉讼能力、道德品行的了解,才有足够理由作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正常文义,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应限于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居民、工作人员,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亦更符合“推荐”的立法本意。如果对所在社区推荐公民不作限定,将导致推荐公民代理过于泛化,也失去了“推荐”应有之意。本案傅某某既非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又非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居民、工作人员,故法院认定傅某某不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这种处理结果,对于规范诉讼参加人行为,维护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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