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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巧用诉讼代理人的法律规定可以变被动为主动

 骆训雄律师 2017-06-29

本文作者:王凤仙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开庭时,律师在陈述完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后都会再向法庭陈述一下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代理权限,法官会询问双方是否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异议,这是开庭的必经程序,但这恰恰也是容易被忽视的地方。从我代理过的案件中就遇到过不止一次,对方代理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但是当事人和一部分代理人对此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如果说当事人不懂有情可原,但作为代理人犯这样的错误实在是不应该,错误看似很小,但未必不会影响到案件的实质结果,若导致代理的案件陷入被动局面,代理人可能就摊上事了。

最近代理了一件交通事故的案子,让我感受颇深。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赔偿数额也不大,但一审、二审一直未调解成功,在这次发回重审阶段,开庭前法院想先给双方再调解一次,但原告方对其索赔的数额始终不做妥协,后来就没有调解成,只能继续开庭了。就在原告的代理人陈述其身份时,我发现原告的代理人(系原告的外甥)是公民代理,授权委托手续不完善暂且放到一边不谈,只要合法,庭下可以再补充手续。但是他的公民代理身份不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范围,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我就抓住这一契机,当庭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对原告代理人的身份提出了异议,此时法官向原告释明,庭前已合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如果原告不能亲自到庭将按撤诉处理,原告的代理人这时候有点慌了手脚,庭前调解时强硬的架势也不知所踪。此时我代理的被告变被动为主动,原告请求休庭五分钟,几分钟电话联系之后,原告终于同意调解解决此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并且当场履行完毕,握手言和。

由此可见,诉讼代理人的法律规定不容忽视,合理适用有时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能够扭转不利局面。新的《民事诉讼法》出台前,很多个人明明不符合代理人身份,却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为了打击和遏制这种现象继续蔓延,2012年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2015年又公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在此特别提醒,如果是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必须提供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而且还要符合近亲属的范围。

借此机会,我再跟大家简单聊聊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中的第五款,既然新民诉法立法的本意就是要限缩公民代理的范围,而且代理人参加诉讼直接关乎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诸多证据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律如何选择适用、是否需要申请做鉴定等等相关事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非每个人都能胜任。故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应推荐了解案件情况或具备法律知识的公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而且推荐的公民应与当事人在同一个单位或是同住在一个社区,此处的社区应指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是村委会。否则,无异于又打开了一扇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所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或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代理案件的大门,这明显与民诉法修改代理人制度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诉讼代理人制度肩负着既要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也要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的重任,不容小觑,也许有一天这个制度也会助你一臂之力。

责任编辑/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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