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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究证人作伪证法律责任的申请

 痛的刻骨铭心哈 2015-07-24

关于追究伪证者法律责任的申请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贵院依法审理的XXX、XXX、XXX诉XXX、XXX遗赠纠纷案中,原告方公民代理人XX与证人XX,涉嫌相互串通,在案件重要事实方面制作伪证,妄图为原告方谋取非法利益,其伪证行为令人发指,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现向贵院正式控告:

一、XX、XX其人:

    XX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2011年8月被药庆卫以侵犯其名誉权的案由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已经过两次质证及一次开庭审理,但仍未宣判。在该案中,索要遗赠案原告张平选及王思宇的法定代理人王辉,以证人身份为张显作证。

    XX系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被告方诉讼代理人、索要遗赠案原告方诉讼代理人。

二、XX伪证的主要内容:

    XX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人证词的主要内容为:2012年元月初,雷捣告知自己药庆卫微博上发表了关于“药家鑫遗赠”内容的三条微博,而其自己于2012年春节期间告知了张平选等人。

三、XX、XX涉嫌伪证的事实和理由:

    证人在法庭质证时,主审法官和被告代理人多次提醒证人,“在法庭上说假话、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但是,证人XX对善意的提醒置若罔闻,满口谎言,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诉讼。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XX曾在多种场合,通过语言描述、文字记录,证明其对被告微博的关注超出常人,其伪证行为具有恶意的故意,伪证目的就是要通过诉讼,欺骗法庭,企图非法占有被告的20万元现金。张显作伪证事实如下:

   事实部分因众所周知的原因隐去//待法院处理后补充完整//伪证严重干扰司法审判//必须严肃处理//才能以儆效尤!!!!!!!! 

     民法是调整平等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了诉讼参与人的平等权利,更将诉讼的主动权利赋予了公民和法人。“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这一精神的具体表现,如果当事人都去制造伪证,企图达到非法目的,法之精神何在?民诉法是为了保证民事审判正常进行的有力保障,民诉法第102条就明确规定了参与诉讼人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这是民事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

     但是,本案中,证人XX在全国瞩目的案件中,以谎言欺骗法庭,突破道德的底线,挑战威严的严律,故意混淆视听,影响司法形象,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故意出具虚假证据,在客观上具有欺瞒法律,藐视法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故意,主观上期望通过自己的伪证,欺瞒法庭,误导公众信息,达到侵犯被告合法权益,非法侵占被告财产,将被告再次置于道德的负面层面,继续任由其欺辱。而代理人XX作为张显名誉侵权案的诉讼代理人,其在名誉权代理词中多次提到侵权“微博”,根据XXX提交给雁塔法院的公证资料,他理应知道XX作伪证的危害性,其不加制止,还参与其中,更加说明伪证的故意。

    综上,XX作为一个高校教师,一个高级知识分子,理应知道诚信的做人标准,在庄严的法庭之上,明知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还以身试法、编造谎言,伪造证据,混淆视听,企图通过“合法”的手段,侵占公民的合法财产,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恣意玩弄严肃的法律,藐视庄严的法庭,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80条之规定,应追究其伪证责任,排除司法审理的障碍,以儆效尤!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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