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要旨】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明知挂靠事实的发包方主张权利,并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1. 发包方提出,案涉工程还有其他实际施工人。戴荣忠仅就部分工程进行了施工,故不应就其未施工部分主张工程款,且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 对此本院认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补充合同2》系戴荣忠借用资质与发包方签订。尽管在承包案涉工程后,戴荣忠又以施工合同签约承包人的名义先后与多人签订分包合同,但上述案外人只是与戴荣忠构成分包关系,而与发包方不成立施工合同关系。 3. 经一审查明,发包方已付的由其中一个分包人施工的29万元工程款,亦是基于与戴荣忠的合同关系支付,表明发包方对于戴荣忠的实际施工人主体地位并无异议。 4. 现发包方以案涉工程还存在其他实际施工人为由主张戴荣忠无权主张全部工程款,进而认为其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六枝特区金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戴荣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人员:叶欢 冯文生 叶阳 裁判日期:2020-12-29 关注@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获取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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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benben1677 > 《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