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法案例: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徐振亮律师 2020-09-09

本文系作者授权头条号“最高院裁判规则”发布的原创文章,转载须取得作者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均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日,福佑公司、福瑞公司作为发包人,将重庆市丰都县文化创意园-国际魔幻电影5D情景剧文化主体公园改造建设工程发包给丰都一建公司进行施工承包。

2015年8月25日,丰都一建公司将该工程交由吴总个人承包。

2017年1月,各方签订协议约定由园林工程公司代为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后吴总将工程移交给园林工程公司。

因工程欠款发生争议,吴总将丰都一建公司以及福佑公司、福瑞公司、园林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且吴总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观点交锋

各方争议焦点之一是吴总是否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吴总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

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吴总对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判理由如下:

吴总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故其与丰都一建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吴总并非承包人而是实际施工人。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的是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该项权利。

因此,吴总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成立。

律师建议

基于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而实践中存在大量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现象,多数情况下是实际施工人在起诉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这就引发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争议。

鉴于最高法院在本案例中明确否认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观点,我们建议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发生工程款欠付之后,一方面应尽快提起诉讼,并可申请法院保全财产,另一方面可联合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同类案例

鉴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因其具有优于普通债权和抵押权的权利属性,故对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亦应加以严格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仅限于建设工程承包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769号案件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